地點:新店陽光橋往陽光運動園區方向段橋上
事發當時我把相機上腳架架好轉身到另一邊拿東西,你經過時絆倒腳架連帶摔到相機
"你一聲道歉都沒有,連頭也不回,"
我急於檢查沒有即時攔下你,事後檢查發現鏡頭損毀
(手動鏡鏡身對焦螺環變形,確定無法修復)
若有看到這篇文章請盡速與我聯絡,也請各位網友幫忙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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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鏡頭剛買沒一個禮拜,今天第一次試鏡就被你撞壞
我沒什麼耐性,最多等你一個禮拜
現在找我還可以談,超過時限那就走法律途徑,請你賠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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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追加:
我發覺01的人超有趣的...
我玩那麼多年,而且還是拍娃這種最會佔用空間的
當然知道不該隨意霸占行人空間
所以當時我們一行人也都是在橋上走道的邊緣拍攝
反倒是同樣上腳架卻在路中央拍的人一堆
聽說另一頭還有一狗票攝影團...
當時我的腳架是兩腳在護欄,只有一腳在人行道的極邊緣狀態
且事發之前我有先試拍取景

對方沒有一腳把我整台相機連同腳架踢下河我就要偷笑了
人證?我朋友有看到
該地點也有不少監視器
只要去報案很容易可以找到
我只希望私底下解決,不要鬧到雙方上警局上法院那麼難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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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回應只是我覺得沒必要而已
不過有幾點法律的問題還是提一下...
同樣是行人,同樣在人行道上
「未將物品長時間固定於地面上並造成行人行走阻礙」不構成佔用路權
相機腳架不是架在路中央並長時間阻擋行人 = 不算
攤販擺設、騎樓停車 = 算
某些場所會禁止使用腳架是為了維持遊客行走時的暢通
尤其是觀光景點,一堆腳架擋在路上會造成遊客行走困難
你進入這些地點代表同意這個地點的規定,違者判罰
這是屬於「該地點規定」
餐廳分禁菸區與非禁菸區
觀光景點走道禁止腳架但廣場不禁止
拿B例討論A例,怎麼說都不合...
驗傷證明只供提出過失傷害用
法院會另外指派醫師驗傷,驗不出來即偽造文書
要兩關都過那要兩邊都收買
而腳架970g,加上相機與鏡頭約1.5kg,重量三點分散
行人以正常步行速度踢到最低腳即可絆倒並若無其事離開
光這點就很難讓人相信會有中度以上傷害
了不起輕度傷害判罰$500
該地點不只我一個人架腳架拍照
所以會「不知道腳架會伸出來」這點不成立
通常看到有人在拍照也會繞開不會直接走過去絆倒
而相機離開視線3~5秒
表示我在試拍時對方就已經在前方
是否故意?這點不是我判定
+鏡頭損毀,購入不到一個禮拜,初次使用,算折舊
+機身擦撞傷維修費用,依維修單
要拿回$9000不是困難
要知道SONY原廠維修費多吃人...
以上當然不是我說的,都是經過律師分析
真有興趣可以去問問
我是剛好家族裡就有律師可以幫處理...
所以一次把所有舉證都列出,包括雙方
再同律師一起報案,一次打死一次解決,畢竟我也懶得陪他跑法院
而私下協調雙方可以各說各
我要$7000,你只能出$5000,我若願意$5000和解那就立書
我堅持要$7000,你不給我就一分都拿不到,除非我提告
如果我是那位短褲大叔,看到這篇文章一堆看戲的在唱衰,我也不想出來
但最後警方通知到案發現事情變麻煩後怎麼辦?
私下協調花$7000了事?還是上法院花錢請律師想辦法舉證把賠損金壓低?
最後,說者無心聽者有意
我說話本來就是這樣,我可以講得很嚴重,但實質上我心裡還是半開玩笑
不熟的人常常誤會這點我早就習慣了
不過我還是沒有打算改就是了...(´,_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