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len wrote:
不知架腳架於人行道或自行車道上有沒有違規
(恕刪)
斷章取義的言論,實在沒什麼好爭論的。
至於對於本樓的見解,我仍維持原po在陽光橋上攝影是合理的使用。我不想再一直REPEAT!
arclen wrote:
職業無貴賤,警察這職業被你這樣看待也算很不值
(恕刪)
言重了。「警察杯杯」這個職業不會因為我如何看待就有什麼值不值的問題,有閣下看重就足夠了。
arclen wrote:
每個人對警察的稱呼本就不相同
只能尊重對方的稱呼方式,用"閣下不懂"不是很好,也沒說服他人的解譯
你覺得這樣不行,但別人卻並非覺得如此時,無勝負只有尊重
(恕刪)
這讓我真的很難啟齒。第三人稱都不懂,實在沒什麼好爭論的。

arclen wrote:
這個有做過解說,並不是每個人的視力都相同
但卻都有走在人行道上的路權........而腳架有沒有這種路權?
(恕刪)
連「並不是每個人的視力都相同」...

原po最後有談到他律師的看法,幾乎跟我先前的論調一樣。

我對本樓的見解至今仍是不變。閣下就安心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