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人]6/9晚間8:40左右在陽光橋撞倒相機的路人

arclen wrote:
不知架腳架於人行道或自行車道上有沒有違規
(恕刪)


斷章取義的言論,實在沒什麼好爭論的。
至於對於本樓的見解,我仍維持原po在陽光橋上攝影是合理的使用。我不想再一直REPEAT!

arclen wrote:
職業無貴賤,警察這職業被你這樣看待也算很不值
(恕刪)


言重了。「警察杯杯」這個職業不會因為我如何看待就有什麼值不值的問題,有閣下看重就足夠了。

arclen wrote:
每個人對警察的稱呼本就不相同
只能尊重對方的稱呼方式,用"閣下不懂"不是很好,也沒說服他人的解譯
你覺得這樣不行,但別人卻並非覺得如此時,無勝負只有尊重
(恕刪)


這讓我真的很難啟齒。第三人稱都不懂,實在沒什麼好爭論的。

arclen wrote:
這個有做過解說,並不是每個人的視力都相同
但卻都有走在人行道上的路權........而腳架有沒有這種路權?
(恕刪)


連「並不是每個人的視力都相同」...,那我只能回你「夜盲症,晚上走路要更小心,知道嗎?」
原po最後有談到他律師的看法,幾乎跟我先前的論調一樣。

我對本樓的見解至今仍是不變。閣下就安心吧...
宠辱不惊 闲看庭前 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 慢观天外 云卷云舒

freeSiR wrote:
斷章取義的言論,實在沒什麼好爭論的


哪來的?

freeSiR wrote:
有閣下看重就足夠了


謝謝哦

freeSiR wrote:
第三人稱都不懂,實在沒什麼好爭論的


你最懂?

freeSiR wrote:
那我只能回你「夜盲症,晚上走路要更小心,知道嗎?


沒尊重其他用路人的心態?

freeSiR wrote:
原po最後有談到他律師的看法,幾乎跟我先前的論調一樣


大家都等著看!有告嗎?

freeSiR wrote:
我對本樓的見解至今仍是不變。閣下就安心吧...


我對腳架要自已好好的看著至今仍是不變
因為這樣才能讓我"心安理得"呀~~~

腳架這東西,自己架的,白天
都有人自己腳會去撈到了
晚上放在路邊
人來人往的路段
希望路人每個都知道要躲腳架
感覺有點難

話說,來01的相機版,SONY版
發聲明稿,我是覺得有點.......
你確定他看的到????

只能想開一點吧
這社會~沒得討的東西多了....


arclen wrote :

freeSiR wrote:
自己違規就違規,有什麼好求情?


當然沒什麼好求情的啊 但這就是現在社會普遍都有存在的問題啊。先說我職業吧 我水泥工 月薪沒領過 只有日薪 況且還要靠天吃飯 勉強一個月兩萬出頭 單親父親要養一個小孩開銷蠻吃緊的但還過的去。前些日子 晚上趕工下班開車在路上遇到盤檢 被發現牌照燈一顆燈炮不亮另一顆似乎接觸不良會閃爍 本來要開的 但你的朋友們所謂的條子看到我整身都是泥土知道是甘苦人 也覺得這沒有立即危險就未開了
我也沒求情啊 老實說要是真的要開的話我會求 我不是月薪四 五萬的人 我只知道那點錢能讓我的小孩吃好一點買他需要的東西 既使開單了我也不會怨 。總結 你要不要求情是你的事 跟我無關吧。
freeSiR wrote:

警察也是只一份工作、一種職業。對我而言,並有優越於其他行業,甚至我覺得頂著大太陽,揮汗作事的工人,對台灣經濟更有貢獻,更值得尊重;若警察無給職,也沒有其他特有的福利,看還有誰要這份工作。


那你就要尊重我囉 對不起 我微不足道我只為自己的家庭貢獻為了填飽肚子而已 每個職業都很辛苦


freeSiR wrote:
之前討論的「警察稱呼」是第三人稱。或許閣下不懂吧!


對不起 我只有高職畢業 不懂你的文字上面的一些意義


輕鬆騎 wrote:
看熱鬧的人真多
但我敢保證
這裡發言的人
拍照技術比樓主好的鍵盤大師,不會超過10個


哈哈 這句話由這位大師口中說出
格外有意思

1. 技術跟路權無關
2. 路權與否 不是由樓主片面決定 也不是我等鄉民投票決定

所以快點報案 我們很期待法官的判定如何

hgl0218 wrote:
當然沒什麼好求情的啊 但這就是現在社會普遍都有存在的問題啊。先說我職業吧 我水泥工 月薪沒領過 只有日薪 況且還要靠天吃飯 勉強一個月兩萬出頭 單親父親要養一個小孩開銷蠻吃緊的但還過的去。前些日子 晚上趕工下班開車在路上遇到盤檢 被發現牌照燈一顆燈炮不亮另一顆似乎接觸不良會閃爍 本來要開的 但你的朋友們所謂的條子看到我整身都是泥土知道是甘苦人 也覺得這沒有立即危險就未開了
我也沒求情啊 老實說要是真的要開的話我會求 我不是月薪四 五萬的人 我只知道那點錢能讓我的小孩吃好一點買他需要的東西 既使開單了我也不會怨 。總結 你要不要求情是你的事 跟我無關吧。


您舉的這個例子,或許您在感謝那位放您一馬的警員,顯示出您是個善良的人。但不知道您是否曾想過,執法的標準在哪裡?如果相同的車況,不同的車主,會面臨有被不同的對待方式。

hgl0218 wrote:
那你就要尊重我囉 對不起 我微不足道我只為自己的家庭貢獻為了填飽肚子而已 每個職業都很辛苦


是的,我尊重。其實本來我是不太想再回的,因為樓歪很大;但為表示尊重,有再對您回應的必要。

hgl0218 wrote:
對不起 我只有高職畢業 不懂你的文字上面的一些意義


我個人覺得小事一椿,您我都沒什麼好放在心上的。
宠辱不惊 闲看庭前 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 慢观天外 云卷云舒
我只是在20天前看過,到現在還沒有看到樓主提告的路人~
到底提告沒?我很想知道台灣的司法恐龍到哪一個地步?佔用路人的行人權還能提告勝訴?拜託,我雞排都吃完了。~~~~~~~~~~~~~~~~~~~~~

再去買份閒來無事閑酥雞~來看戲。
物權屬於民法=普通法。路權=交通法規的特別法。
特別法優先適用於普通法,普通法被特別法打趴是常有的事。

至於認為有勝訴機會的麻煩樓主提告,他賠你多少,我願意兩倍捐給羅東聖母醫院跟台東聖母醫院。

其實前兩頁以精點的很明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剛剛在電視看到中天新聞報導這篇耶,

是我Lag了,還是中天La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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