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keteng wrote:如果受委託的是威寶的關係企業...(恕刪) 你的說法不正確即使是關係企業,未獲得當事人同意,也不能將個人資料外洩你去銀行辦理開戶就知道他會要求你勾選「願意將個人資料轉給所屬金控集團作為xxx之用」連同一金控集團,在未經當事人同意,都不能擅自取得客戶資料企業為了行銷將客戶資料轉給外包的行銷公司或關係企業,都是違法的舉動
光頭媽咪 wrote:中華電信是洩漏用戶基...(恕刪) 沒錯!! 中華電信一定洩漏基本資料.為何斬釘截鐵的說? 因為我老爸向來使用中華電信, 而且他向來龜毛小心, 平常絕不上網, 現實生活中除非絕對必要, 電話是不會留下的, 結果他申請的家裡電話辦沒多久就收到詐騙電話, 頻率比我們這些常上網亂key手機資料的小孩還多.小弟的新家也是, 新公司申請的電話也是, 都是中華電信, 新公司的也滿誇張, 申請不到一個月就開始接到語音詐騙電話, 說有稅務問題. 只有兩個管道會洩漏, 不是中華電信, 就是新公司登記的監理單位.
市調公司的部份我提供點經驗,我之前牽我的雷諾去修,完畢後,業務人員就告知我說會有市調公司的調查,我願意接受嗎? 我就說OK還把我的電話留上,因為車廠的資料是我爸的。 像這部份對方就有進行詢問。 這也是比較合理合法的作法。
這樣來說好了!大部分的民調都是外包.這是商業上的契約,通常一般人不會知道而威寶跟民調公司 都會簽所謂的保密協定.言下之意 就是他們會跟民眾交代我們有保密喔!不過資料有沒有外洩,這不是誰可以保障的!所以他們沒有違法.
我家很早以前就申請了一支傳真用電話平常這支電話不會外撥可是呢,申請完沒多久,就開始收到一些傳真廣告...一直到我根據每一份廣告上的聯絡電話一家家打去罵為只...我想說:這種情況每一家公司都會發生今天不管您用台哥大、中華、遠傳、泛亞、亞太,都會接到:xxx先生您好,我這裡是一堆賣保險、賣門號的電話推銷換句話說,每家公司都已經把妳的資料洩漏給別人去做行銷了為何今天獨厚威寶?怎麼不見其他電信公司用戶跳出來大聲罵?我不偏袒威寶,可是我老覺得這邊反威寶反到一個極致了很多事情每家電信公司都會發生,但是都幾乎不見抱怨文反而類似的情形套在威寶頭上,就是了不得的大錯不管了,我只是發發牢騷...反正我用的好就好牢騷發完,酸~
ducklin.yaya wrote:歪歪,你收到的是中華...(恕刪) 中華簡訊業務之一 - 簡訊廣播可提供大量發送、依條件發送功能條件可設定基地台涵蓋、年齡、性別、門號所屬局等...單項/多項勾選申請拒收廣告簡訊即可將門號排除於資料庫之外
現在大部份的合約書中都有類似下列的文字敘述"本人同意 貴公司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對其個人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基本上威寶處理時間點上是有些問題, 雖然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中, 他有"特定目的", 但由於樓主已經解約, 已不是該公司客戶, 契約應已無效。所以是不能對其個人資料做"特定目的利用"(例如做相關的問卷調查)。合理的應該是在NP作業完成之前, 仍是該公司客戶時, 就要做完相關的問卷調查(即使是外包給其他廠商), 則無違法之慮。
webberlo wrote:威寶電信已經違反個人...(恕刪) 依小弟淺見,樓主所陳述的事情,威寶其實並未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個資法第18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二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三 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四 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五 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樓主曾經與威寶訂定契約,使用威寶提供的電信服務,所以威寶對於樓主個人資料之搜集或利用(限於威寶內部),符合個資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至於威寶委託第三人向樓主訪談退租的原因,依個資法第5條:「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其處理資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那個受威寶委託的人,並非威寶的員工,原本不得取得樓主的個人資料,但因受威寶委託,依上開規定,視為威寶的員工。所以,威寶將樓主的個人資料交給那個第三人,並不違反個資法的規定。樓主因這件事而對威寶不太滿意,但從法律上來看,威寶並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建議樓主稍息怒火。威寶的這種行為(委託第三人訪談)和金融控股公司把旗下子公司銀行客戶的資料移轉給另一子公司(例如證券商)的行為有何不同?為何後者就必須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前者卻不需要?淺見以為,在後者,銀行搜集客戶資料本應限於該銀行為的業務範圍內來利用,倘若把資料傳遞給有關係的證券商,那已經超過當初銀行搜集客戶個人資料的目的了,所以要取得當事人的同意。至於威寶委託第三人訪談,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的利用仍在威寶公司營運的業務範圍內,並未超過威寶當初取得客戶個人資料的目的。所以,兩者不可相提並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