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寶涉嫌洩漏用戶資料

luketeng wrote:
如果受委託的是威寶的關係企業...(恕刪)


你的說法不正確
即使是關係企業,未獲得當事人同意,也不能將個人資料外洩
你去銀行辦理開戶就知道
他會要求你勾選「願意將個人資料轉給所屬金控集團作為xxx之用」
連同一金控集團,在未經當事人同意,都不能擅自取得客戶資料

企業為了行銷將客戶資料轉給外包的行銷公司或關係企業,都是違法的舉動
光頭媽咪 wrote:
中華電信是洩漏用戶基...(恕刪)


沒錯!! 中華電信一定洩漏基本資料.
為何斬釘截鐵的說? 因為我老爸向來使用中華電信, 而且他向來龜毛小心, 平常絕不上網, 現實生活中除非絕對必要, 電話是不會留下的, 結果他申請的家裡電話辦沒多久就收到詐騙電話, 頻率比我們這些常上網亂key手機資料的小孩還多.

小弟的新家也是, 新公司申請的電話也是, 都是中華電信, 新公司的也滿誇張, 申請不到一個月就開始接到語音詐騙電話, 說有稅務問題. 只有兩個管道會洩漏, 不是中華電信, 就是新公司登記的監理單位.
市調公司的部份我提供點經驗,我之前牽我的雷諾去修,完畢後,業務人員就告知我說會有市調公司的調查,我願意接受嗎? 我就說OK還把我的電話留上,因為車廠的資料是我爸的。 像這部份對方就有進行詢問。 這也是比較合理合法的作法。
D90+Sigma 24-70 F2.8+N70-300--愛聽蘇打綠,愛上伊東美咲--
這樣來說好了!大部分的民調都是外包.
這是商業上的契約,通常一般人不會知道
而威寶跟民調公司 都會簽所謂的保密協定.言下之意 就是他們會跟民眾交代
我們有保密喔!
不過資料有沒有外洩,這不是誰可以保障的!

所以他們沒有違法.
真糟糕的威寶~~這樣太不尊重客戶的權益~~~真的要好好的檢討改進
嗯…本來對威寶就持觀望態度了,現在看到開版大的親身經歷……

我個人很討厭自己的資料莫名地被其他人知道,
剛好今年想換3G,看來考慮的電信業者名單可以好好異動一下了。
靜掬忙內笑,輕過秀英腰。一抹西卡顏,半分潤娥嬌。再抽太妍美,舞弄孝淵潮。雙妮瀲豔起,窈窕俞利高。

我家很早以前就申請了一支傳真用電話
平常這支電話不會外撥
可是呢,申請完沒多久,就開始收到一些傳真廣告...
一直到我根據每一份廣告上的聯絡電話一家家打去罵為只...

我想說:這種情況每一家公司都會發生
今天不管您用台哥大、中華、遠傳、泛亞、亞太,都會接到:xxx先生您好,我這裡是
一堆賣保險、賣門號的電話推銷

換句話說,每家公司都已經把妳的資料洩漏給別人去做行銷了
為何今天獨厚威寶?怎麼不見其他電信公司用戶跳出來大聲罵?

我不偏袒威寶,可是我老覺得這邊反威寶反到一個極致了
很多事情每家電信公司都會發生,但是都幾乎不見抱怨文
反而類似的情形套在威寶頭上,就是了不得的大錯

不管了,我只是發發牢騷...反正我用的好就好

牢騷發完,酸~
無尾熊的尤加利樹: http://magic0623.wordpress.com
ducklin.yaya wrote:
歪歪,你收到的是中華...(恕刪)


中華簡訊業務之一 - 簡訊廣播

可提供大量發送、依條件發送功能

條件可設定基地台涵蓋、年齡、性別、門號所屬局等...單項/多項勾選

申請拒收廣告簡訊即可將門號排除於資料庫之外
現在大部份的合約書中都有類似下列的文字敘述

"本人同意 貴公司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
規定,對其個人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

基本上威寶處理時間點上是有些問題, 雖然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中, 他有"特定目的", 但由於樓主已經解約, 已不是該公司客戶, 契約應已無效。所以是不能對其個人資料做"特定目的利用"(例如做相關的問卷調查)。
合理的應該是在NP作業完成之前, 仍是該公司客戶時, 就要做完相關的問卷調查(即使是外包給其他廠商), 則無違法之慮。

webberlo wrote:
威寶電信已經違反個人...(恕刪)


依小弟淺見,樓主所陳述的事情,威寶其實並未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個資法第18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 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 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 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樓主曾經與威寶訂定契約,使用威寶提供的電信服務,所以威寶對於樓主個人資料之搜集或利用(限於威寶內部),符合個資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
至於威寶委託第三人向樓主訪談退租的原因,依個資法第5條:「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其處理資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那個受威寶委託的人,並非威寶的員工,原本不得取得樓主的個人資料,但因受威寶委託,依上開規定,視為威寶的員工。所以,威寶將樓主的個人資料交給那個第三人,並不違反個資法的規定。

樓主因這件事而對威寶不太滿意,但從法律上來看,威寶並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建議樓主稍息怒火。

威寶的這種行為(委託第三人訪談)和金融控股公司把旗下子公司銀行客戶的資料移轉給另一子公司(例如證券商)的行為有何不同?為何後者就必須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前者卻不需要?淺見以為,在後者,銀行搜集客戶資料本應限於該銀行為的業務範圍內來利用,倘若把資料傳遞給有關係的證券商,那已經超過當初銀行搜集客戶個人資料的目的了,所以要取得當事人的同意。至於威寶委託第三人訪談,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的利用仍在威寶公司營運的業務範圍內,並未超過威寶當初取得客戶個人資料的目的。所以,兩者不可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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