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菱r701123 wrote:在台南因老透天會漏水,若在頂樓加蓋遮雨棚 高度不超過200公分.四周不圍板子僅有支柱.這樣還須要請建築師出示結構安全證明書和雨棚工程圖嗎?如何自己申請合法化?很怕花錢蓋雨遮被人檢舉到時後還要拆除 你問隔壁不就知道了
違章建築的規定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 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遮雨棚屬於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並發給建照後始能施作,反之就是屬於違章建築。關於違建的罰責規定於建築法第86條,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至於何種情形可補辦手續、何種情形須強制拆除呢?如果您的建築物已達到基地容許興建的建蔽率、容積率與高度時,任何加蓋的建築都屬於違建,不得補辦手續,應予拆除;但如果建築物的位置、高度、結構與建蔽率,皆不違反當地都市計劃的建築法令規定,且獲得土地使用權,只是未請領建照即擅自施工,可依法補辦執照並繳交相關稅款,成為合法的建物。以上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