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區權會通過「管委會每年上半年必須召開區權會」的決議
今年第一次區權會也否決管委會「區權會併管委會改選」的提案
後來管委會發現公共基金存款其中一間銀行的印鑑,自105年起就未進行變更(款項無缺)
為解決銀行印鑑變更問題,管委會直接否決111年及今年第一次區權會決議
自行決定提前召開114年區權會公告周知(會議中改稱為113年第二次區權會),在會中併入114年委員會選舉
(因為銀行要求變更印鑑,需檢附管委會當選名冊、區權會決議、簽到簿)
變更印鑑解決問題是好事,但一看就感覺過程有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管委會必須執行區權會決議,根本無權否決
向市府查詢,承辦人回覆可以檢舉,但建議若能在會中提出意見直接說明更好
可偏偏一般住戶不懂,懂的人在現場跟住戶解釋老半天,住戶猶如鴨子聽雷,聽不出哪裡有問題,甚至認為提出問題的人在找碴
眼看現場住戶完全聽不懂、搞不清楚程序正義的重要性,一昧聽管委會解釋,任由管委會踐踏區權會決議...心都涼了(唉)
塵封眷戀 wrote:
111年區權會通過「管委會每年上半年必須召開區權會」的決議
今年第一次區權會也否決管委會「區權會併管委會改選」的提案
後來管委會發現公共基金存款其中一間銀行的印鑑,自105年起就未進行變更(款項無缺)
為解決銀行印鑑變更問題,管委會直接否決111年及今年第一次區權會決議
自行決定提前召開114年區權會公告周知(會議中改稱為113年第二次區權會),在會中併入114年委員會選舉
(因為銀行要求變更印鑑,需檢附管委會當選名冊、區權會決議、簽到簿)
變更印鑑解決問題是好事,但一看就感覺過程有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管委會必須執行區權會決議,根本無權否決
看了有些疑問:
區權會也否決管委會「區權會併管委會改選」的提案
管委會的改選就是區權會的權力
而且必須是在開會通知上就明列的公告議題
不在區權會裡投票改選,那要在何時何地改選?
除非貴社區有明定一年至少召開兩次區權會,一次討論社區議題,一次專門用來改選
注意: 第x次區權會跟區權會第x次會議是不同的概念
111年區權會通過「管委會每年上半年必須召開區權會」的決議
這題更好解
決議必須在上半年召開
但是有說不能在下半年加開嗎?
如果沒有,那麼加開會議中改稱為113年第二次區權會並不違背決議
反而是明年上半年有沒有再乖乖的召開114年的會議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