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區權會真的不要太多嘴,因為一般住戶根本不懂

111年區權會通過「管委會每年上半年必須召開區權會」的決議
今年第一次區權會也否決管委會「區權會併管委會改選」的提案

後來管委會發現公共基金存款其中一間銀行的印鑑,自105年起就未進行變更(款項無缺)
為解決銀行印鑑變更問題,管委會直接否決111年及今年第一次區權會決議
自行決定提前召開114年區權會公告周知(會議中改稱為113年第二次區權會),在會中併入114年委員會選舉
(因為銀行要求變更印鑑,需檢附管委會當選名冊、區權會決議、簽到簿)

變更印鑑解決問題是好事,但一看就感覺過程有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管委會必須執行區權會決議,根本無權否決

向市府查詢,承辦人回覆可以檢舉,但建議若能在會中提出意見直接說明更好
可偏偏一般住戶不懂,懂的人在現場跟住戶解釋老半天,住戶猶如鴨子聽雷,聽不出哪裡有問題,甚至認為提出問題的人在找碴

眼看現場住戶完全聽不懂、搞不清楚程序正義的重要性,一昧聽管委會解釋,任由管委會踐踏區權會決議...心都涼了(唉)
聽不懂總比摔桌椅好吧!
樓主多去參加各社區的區權會,
就不會想那麼多了,
還有不要希望大家都能聽你的,
如果你有這個魅力,
會有更好的發展,
不要再局限在這個社區。
銀行有變更印鑑的時間壓力嗎?
如果沒有的話, 就跟銀行說明年上半年召開區全會之後再變更印鑑

如果銀行要求盡速變更印鑑, 那提前召開是唯一的辦法呀, 不然怎麼辦
理論上,區權會會議決議 > 管委會會議決議。

就我擔任委員的社區是這樣,每年度都會進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做新任管委會委員改選,改選 (區權會) 且職務確認 (管委會例會或臨時會) 完成,委員自己會請總幹事和主委去處理印鑑變更。

因為區權會已改選通過,印鑑變更的權力不用再透過召開另一次區權會或臨時會通過才可以執行。

一般運作邏輯,如果有妥善執行。一旦管委會的主委、財委、監委當中,擇一有變動,都會去做印鑑變更。除非你們社區這三個委員職位被卡了非常久?
塵封眷戀 wrote:
111年區權會通過「管委會每年上半年必須召開區權會」的決議
今年第一次區權會也否決管委會「區權會併管委會改選」的提案

後來管委會發現公共基金存款其中一間銀行的印鑑,自105年起就未進行變更(款項無缺)
為解決銀行印鑑變更問題,管委會直接否決111年及今年第一次區權會決議
自行決定提前召開114年區權會公告周知(會議中改稱為113年第二次區權會),在會中併入114年委員會選舉
(因為銀行要求變更印鑑,需檢附管委會當選名冊、區權會決議、簽到簿)

變更印鑑解決問題是好事,但一看就感覺過程有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管委會必須執行區權會決議,根本無權否決

看了有些疑問:

區權會也否決管委會「區權會併管委會改選」的提案
管委會的改選就是區權會的權力
而且必須是在開會通知上就明列的公告議題
不在區權會裡投票改選,那要在何時何地改選?
除非貴社區有明定一年至少召開兩次區權會,一次討論社區議題,一次專門用來改選

注意: 第x次區權會區權會第x次會議是不同的概念

111年區權會通過「管委會每年上半年必須召開區權會」的決議
這題更好解
決議必須在上半年召開
但是有說不能在下半年加開嗎?
如果沒有,那麼加開會議中改稱為113年第二次區權會並不違背決議
反而是明年上半年有沒有再乖乖的召開114年的會議的問題了
塵封眷戀
正常來說,要推翻第一次區權會「區權會不併管委會改選」的決議,應該是第二次區權會再討論,若是通過併案,那就是下次區權會時執行呀;第一次決議在那,怎會認為第二次區權會可以直接併改選?
塵封眷戀
事前什麼都沒做,管委會直接把選舉列入第二次區權會議程,而且是簽到領資料時就直接投票,那第一次區權會的決議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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