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搜尋過很多法條, 但都有些模糊,請教大家關於這件事情的見解
本社區第27屆管委會, 因委員請辭人數過多, 無人可以遞補, 最後採總辭解散, 任期僅有8個月
之後並不是採補選方式, 而是直接改選第28屆, 任滿一年
其中第27屆財務委員請辭, 剛好造成了管委會人數不足, 而改選時, 她又出來選任, 依然是當管委會財委
目前剛改選至第29屆, 她依然堅持要擔任財委一職
問題在於, 這樣她是否是算擔任第三任??(規約註明僅能連兩任擔任主財監三職之一)
因為她一直堅稱因為第27屆, 她是請辭未做滿, 所以不算一任
雖然也請教過一些法律人士與公寓大廈管理科, 雖然都表明這樣已經不合法, 卻沒有更明確的法條可以說明
不知各位知道有哪一條法條可以比較詳細指出這樣的合法性或違法?
其實主管機關並不是真的這麼在意....
當三委員發生了連續第三任的事實時
一則主管機關不見得即時得知
即使報備公文也不會寫某委員職已是第三任
我不認為公務員會很勤奮的去翻前幾年的公文做比對
二則發生了超任事實,會怎麼處理?
除了諭令立即解任改選,我想不到有其他的方式
要是這一屆已過了大半年,那根本就開下一屆的區權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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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們社區對任期的見解是時間制? 還是改選制?
改選制很好認定
就是兩次區權會之間算一次
敝社區的"一任"有過6 ~ 16個月的
時間制就是說一年就是一年
(但是區權會很難每年準時同一天開吧?)
即使以一年為期
做了8個月也超過1/2了....
綜上
我的見解是不合法
但除非財委本人有體認,不然她就是當下去了
這時反而要問諸委員
是單純對適法性有concern? 還是對人有concern?
TonyChenn wrote:
已經搜尋過很多法條, 但都有些模糊,請教大家關於這件事情的見解
本社區第27屆管委會, 因委員請辭人數過多, 無人可以遞補, 最後採總辭解散, 任期僅有8個月
之後並不是採補選方式, 而是直接改選第28屆, 任滿一年
其中第27屆財務委員請辭, 剛好造成了管委會人數不足, 而改選時, 她又出來選任, 依然是當管委會財委
目前剛改選至第29屆, 她依然堅持要擔任財委一職
問題在於, 這樣她是否是算擔任第三任??(規約註明僅能連兩任擔任主財監三職之一)
因為她一直堅稱因為第27屆, 她是請辭未做滿, 所以不算一任
雖然也請教過一些法律人士與公寓大廈管理科, 雖然都表明這樣已經不合法, 卻沒有更明確的法條可以說明
不知各位知道有哪一條法條可以比較詳細指出這樣的合法性或違法?
法規確實很死,就怕有人檢舉,主管機關不太主動查驗。
看起來社區委員是屎缺,沒人想要當,有人願意連任財委算是慶幸。
如果擔心違規問題,就是放空門一屆,到時候大家就會怕,亂推鄰居出來擔任屎缺委員。
2018.04 購入 Gogoro 2 的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