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w.nextapple.com/local/20230209/6F9C9B80F36DB82DE99D8435DB5B9F9D苗栗縣頭份市1棟集合式住宅大樓,2020年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投票決議通過在屋頂架設基地台,管委會隨即與中華電信等5大電信公司簽約完成基地台設置不料,投下反對票的古姓、黃姓頂樓住戶,以該決議違法為由,狀告5家電信公司。法官認為,管委會事先未取得頂層住戶同意,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審判決5大電信公司應拆除基地台。可上訴。-------------------------------------頂樓住戶:我可是擁有一票否定權的
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是說管委會推動設基地台,也是為了社區財源這錢進不了任何一個個人的口袋(沒人非法運作的前提)如果是社區財政有缺口非得要掙錢少了這個收入,勢必要找別的地方生錢
管委會沒有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仔細讀過...第 33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