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區與管理公司合約,於今年0630到期,且管委會未於合約到期前與管理公司簽訂新約
按合約內第4條第2款載明「本約屆滿前1個月,一方未與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者,視為本約展期1年」。
承上述
管委會未能在合約到期前與管理公司簽訂新約,雙方已經照舊約規定執行了3個月;主委卻突然在沒有先行公告、無重大理由及多數委員不知情的情況下,於9月中旬與管理公司重新簽訂1年合約(從10月開始到隔年9月,包含管理公司營運費及管理員薪資調漲,等於社區基金1年要多支出10萬多元)。
社區住戶得知後,普遍認為管委會此行為不妥,認知多為舊約已經明訂沒簽新約就展延1年,當然也就沒有所謂調漲營運費及管理員薪資的問題,合約到期也應該是到明年的0630;日前於區權會要求管委會說明,卻又得不到答案。
新舊管委會委員即將交接,新屆管委會可否不承認新約,要求管理公司按照舊約執行呢?
主委之行為,感覺已經構成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要件?
新屆管委會能否在上任後,對前主委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相信很多大樓都會遇到這問題,順帶一提112/1/1號又要調了
物業很難再無利潤的或是虧錢的情況下幫大樓服務..
很多物業都會在合約載明如遇政府法令及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得協調調漲物業費用,
如雙方無法取得共識,可提前終止合約
2.基本上大樓每個應該會公告財報,加上管委員會開例會(應該會有財務報告)
再來大樓出帳都需要 主監財三大委員蓋章才能出帳,如何舉證此主委再多數委員不知道情?
還是整個委員會都是失職?
3.主委應該也是區權人...漲價乙事變相他也需要多支出(依文中來說1年多增加10萬等於一個月多
支出約8000,假設貴社區有200戶等於一戶每個月多支出40元(包含此主委)
基本上沒有他私下收受回扣具體事證,基本上要告背信,和前主委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應該很難
4.如走法律途徑建議先行收及足夠之證據再循法律途徑...不然假設沒告成或是敗訴
會不會遭到反告"誣告"及"損壞名譽"...那麼受傷的都是雙方
5.要走法律途徑可能需要開臨時區權會取得住戶授權(因為委員會要動用惡鄰條款就需要開區權會取得授權)
6.走法律途要先算好成本跟想追討金額成本比例符不符合,不然對社區來說反倒燒掉一筆經費
7.如果沒有處理好,我想貴社區以後應該沒有人敢出任委員了...
8.扣除"私下收受回扣" "個人行為不佳"外!我想很多出任過委員會的人才會知道這是個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基本上有功無賞,有過還要被罰?這對委員會事很不公平的...
9.就看起來比較像是這個主委處理事務有些瑕疵且不會保護自己,但是不是每個人都懂得在"付出及保護自己"
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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