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突然棄舊約、簽新約,有無法律之問題?

本社區與管理公司合約,於今年0630到期,且管委會未於合約到期前與管理公司簽訂新約
按合約內第4條第2款載明「本約屆滿前1個月,一方未與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者,視為本約展期1年」。

承上述
管委會未能在合約到期前與管理公司簽訂新約,雙方已經照舊約規定執行了3個月;主委卻突然在沒有先行公告、無重大理由及多數委員不知情的情況下,於9月中旬與管理公司重新簽訂1年合約(從10月開始到隔年9月,包含管理公司營運費及管理員薪資調漲,等於社區基金1年要多支出10萬多元)。

社區住戶得知後,普遍認為管委會此行為不妥,認知多為舊約已經明訂沒簽新約就展延1年,當然也就沒有所謂調漲營運費及管理員薪資的問題,合約到期也應該是到明年的0630;日前於區權會要求管委會說明,卻又得不到答案。

新舊管委會委員即將交接,新屆管委會可否不承認新約,要求管理公司按照舊約執行呢?
主委之行為,感覺已經構成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要件?
新屆管委會能否在上任後,對前主委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肯定是有問題的,至少沒在例會裡表決
先請新一屆管委會跟管理公司溝通改回舊約
不改的話就向建管處回報上屆缺失並採取法律行動
塵封眷戀 wrote:
本社區與管理公司合約...(恕刪)


如果物業公司對管委會提告損失求償會成立嗎?
如果提告成立管委會要賠償給物業公司,管委會會對前主委提告並求償嗎?
bomberyao wrote:
如果物業公司對管委會...(恕刪)



這一部分也是新管委會委員們現在私下在討論的
新約簽下去到現在,也支出了2個月新約的費用,如果要按照舊約,那麼2個月多支出的費用
多支出的部分是要向主委求償?還是要求管理公司照舊約費用,從之後的每個月扣回來?
(我的印象是,委員之行為如果造成社區損失,管委會是可以提告求償)
leoliou wrote:
肯定是有問題的,至少...(恕刪)


感謝您的建議,我會跟新一屆管委會建議看看
塵封眷戀 wrote:
對這一部分也是新管委...(恕刪)


基本上管委會只能決定一定金額以下,超過金額則需開臨時區權會表決,再則主委也不能自己決斷,需管委會開會表決。如果沒有上述動作自己私下動作肯定違法。
bomberyao wrote:
基本上管委會只能決定...(恕刪)


基本上規約都會有這一條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這一條就包含可以決定跟哪一家物管簽約,限制管理委會權限金額的只是在修繕跟其他開支,不包含跟物管公司的合約。如果這樣那每次換物管就要開區權大會,依照法規區權重大決議的規定,台灣大概沒幾個社區換得了物管的,那大概台灣的社區只會越來越爛。
leoliou
對外代表管委會不代表可以直接跳過管委會自行決定[真心不騙]
tony0528 wrote:
基本上規約都會有這一...(恕刪)

其實爭議點,在首篇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展約1年,且雙方已經照舊約走了3個月
主委應該是不能在沒有重大理由、沒公告、多數委員不知情況下,重新和原來的管理公司簽新約(加價新約)
否則任何人當主委都這樣玩,社區基金當成自己的錢隨便花,全世界哪個社區的住戶能接受?
tony0528
管委會決對不會是主委一個人可以決定的,應該是在跟物業議約價格,最後才會重新簽約,不然你自己選委員進管委會,大部分的社區都沒人想擔任委員。
塵封眷戀
樓上不要說得好像別人都沒當過管委會相關職務,動不動就放"要不然你自己來當"的大絕好嗎?別的社區我不知道如何,這邊的社區歷屆管委會,就是這屆不守規約、不照程序衍生的問題最多(嘆)
1.慮換約是否因應政府調漲勞基,物業要求漲價
相信很多大樓都會遇到這問題,順帶一提112/1/1號又要調了
物業很難再無利潤的或是虧錢的情況下幫大樓服務..
很多物業都會在合約載明如遇政府法令及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得協調調漲物業費用,
如雙方無法取得共識,可提前終止合約
2.基本上大樓每個應該會公告財報,加上管委員會開例會(應該會有財務報告)
再來大樓出帳都需要 主監財三大委員蓋章才能出帳,如何舉證此主委再多數委員不知道情?
還是整個委員會都是失職?
3.主委應該也是區權人...漲價乙事變相他也需要多支出(依文中來說1年多增加10萬等於一個月多
支出約8000,假設貴社區有200戶等於一戶每個月多支出40元(包含此主委)
基本上沒有他私下收受回扣具體事證,基本上要告背信,和前主委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應該很難
4.如走法律途徑建議先行收及足夠之證據再循法律途徑...不然假設沒告成或是敗訴
會不會遭到反告"誣告"及"損壞名譽"...那麼受傷的都是雙方
5.要走法律途徑可能需要開臨時區權會取得住戶授權(因為委員會要動用惡鄰條款就需要開區權會取得授權)
6.走法律途要先算好成本跟想追討金額成本比例符不符合,不然對社區來說反倒燒掉一筆經費
7.如果沒有處理好,我想貴社區以後應該沒有人敢出任委員了...
8.扣除"私下收受回扣" "個人行為不佳"外!我想很多出任過委員會的人才會知道這是個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基本上有功無賞,有過還要被罰?這對委員會事很不公平的...
9.就看起來比較像是這個主委處理事務有些瑕疵且不會保護自己,但是不是每個人都懂得在"付出及保護自己"
取得平衡?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