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權人大會人數不足之委員產生有效力嗎???

我們社區委員是用輪流的方式(由一樓開始往上輪)
四支電梯各有一名委員
再由委員選出主委及財委
如果今年區權人大會出席人數不足...
請問主任委員和財務委員的推舉
是有效的嗎??
我的認知是不足三分之二區權人出席
只是不能決議社區的事
對委員的輪替
應讓不受三分之二出席的限制
請問這樣的認知對嗎
謝謝您的回答
無效
因為怕會議無效
所以我們都是現任在開會的前一個月
請各住戶不出席就回簽授權書

以前也有補簽 後來沒這樣弄
因為有住戶威脅告偽造文書

社區 牛神鬼蛇都可能有
brabus1518 wrote:
我們社區委員是用輪流...(恕刪)

只要超過1/2區權人(或區權比例)出席並該議案經出席3/4同意,可以議決一般事務及管理委員推舉或選舉(管理委員,只要由1/2區權人出席,選舉或推舉就為有效,執掌業務再由管理委員推舉或選舉產生-主要為: 主委/監委/財委/一般業務委員)。但因為不足2/3,所以重大修繕或是規約修訂等事項,是無法處理的。詳細需要看貴社區的社區規約是否有特殊規定「若貴社區規約有修訂過,依公告版本為準-社區自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社區規約範本,出席比例(含委託-1人至多只能代表1/5)
若是第一次會議不足1/2出席,只能公告(原提議議題)10日後,再次舉行第二次會議(此時議決比例 1/5出席,現場出席過半數同意,議決結果經公告7日無異議,視同完成程序;有異議人士,請於公告7日內提出覆議,經全體區權人1/2以上 書面連署,始得推翻區權會決議。)
以上提供參考!詳細還是要參照貴社區規約規定辦理。
csmm
內政部營建署 社區規約範本 第7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六目至第七目(一般事務及管理委員部分屬於第7目), 第三款為 議決比例(一般規約都會以此版本稍作修正為社區規約第一版,但是還是要看貴社區是否有修訂過出席比例)
brabus1518
謝謝C大撥空回覆,感恩
brabus1518 wrote:
我們社區委員是用輪流...(恕刪)

我有上過課,每次會議流局就20天後再一次,人數減半,差不多第三次或四次,只有不到8人出席好了

然後你們再選不出,就強制你們要推派人出來,然後再找時間重新舉行,
所以如果你要當搗蛋鬼,最後只會搞到大家都把票推給你,
反正就是規定每兩年至少要換一次。

然後你們自己不出席的,所以人數一直減半下去,只要少數人就能決定了。
壹貳參肆伍陸柒
你上的是甚麼課[XD]第二次區大只要1/5出席即可[冷笑]
小川植樹
再次全議的部份我沒特別記啦,只是印像開兩三次就可以很少人了
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如果你們的輪流制是在古早的某次區權會中有決議,而且如果有寫進規約更好
那麼區權會能否召開成功我覺得是不影響
請問區全大會 住戶100戶,參加人數13.14個人,齊中有5-6個委員,主委就說可以開會了! 副主委也沒來開會( 副主委跟我家有漏水官司我們告他民事及刑事) 開會時我們有提副主委利益衝突之迴避! 因為沒有人要當主委, 副主委就做112年的主委了! (我們有分AB兩棟, A棟做主委 B棟做副主委! B棟副委下個年度就做主委) 結果隔天被我家人發現管理員桌上有本子! 還請未參加的住戶補簽名,住戶說我又沒參加為什麼要簽名......

這不是公然造假嗎? 請問保全公司跟管委會可以這樣嗎?
alan99998 wrote:
請問區全大會 住戶100戶,參加人數13.14個人,齊中有5-6個委員,主委就說可以開會了! 副主委也沒來開會

看來你真的很氣
"副主委"這個身份到了區權會也只是一個區權人
副主委沒來就跟一般住戶沒來是一樣的狀況
雖然他接著被內定主委,這樣的觀感的確不太好

BTW,大部份的規約都不是由區權會直接選出主委,副主委...等
而是先選出委員們,再由委員們互推出各委員職掌,當然另有適任規定要遵守

從你的留言看來, 這場區權會充滿許多程序瑕疵
真的要搞大的話,就是直接聯絡所在地主管單位(通常是建管處公寓大廈科)
如果所言屬實,應該可以讓這次區權會無效
然後重新召開,重新選舉

但是出手之前先確保你已經把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看的滾瓜爛熟
違反哪一條都清清楚楚
(如果到現在還沒把規約重頭到尾看完,或是甚至沒有規約在手那就別了吧)
而且每一項指控都有明確的證據
(例: x月x日x時, 簽到簿上xx人簽到, 會議記錄上卻變成yy人)

真正要對幹,單一住戶是比管委會站在有利位置的
只看有沒有去讀薄薄的幾張法規,有沒有去搞懂自己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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