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104年內政部營建署修正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14.2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如下
路緣斜坡係指將人行道或交通島平順銜接至車道之平緩斜坡,設置參考例如圖
14.2.1 至 14.2.3。
路緣斜坡之設置須符合下列規定:
1.路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
2.路緣斜坡之淨寬不包括側坡之寬度宜大於 1.2 公尺。
3.路緣斜坡之坡度宜小於 8.33%(1:12);高低差小於 20 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
放寬,並參照下表規定設置。https://www.cpami.gov.tw/filesys/file/chinese/law/1110214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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