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之間本就是應該好好相處,但是遇到有人在馬路旁停車,也不靠邊邊停就覺得很煩
第一跟他說請他能不能停進去車庫,他就說車庫很滿,明明剛好開啟只有停摩托車而已...(自私行為+1)
第二次請他停進去車庫,就說我停車技術不好,但是我要嚕很多次,而且如果剛好有車子要過,我就只能先禮讓(自私行為+2)
大概如下圖這樣,目前看了一些能治它的法條,大概有只有底下的罰則,請問版友有更好的方式嗎?
如果本人有看見這文章...真的請把車停好...不要這麼自私,換作是你的話你會怎樣呢?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同條第9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車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另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二)有關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考其立法意旨,乃係考量交岔路口多為汽、機車轉彎通行之處,若許停車,勢必影響不特定汽機車駕駛人於交岔路口轉彎通行時前懸視線死角之安全判斷,妨礙車輛之進出及轉彎,對交通之往來順暢顯有影響,足見此情形,乃法律明示禁止停車之方式,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叉路口10公尺內,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51 號裁定意旨參照),如有違規停車當依上揭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