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難斷家務事,法院對於大樓貪污案最後都不起訴,歸究最後社區大樓沒有完整制度,代表人就是主委,最多能告得是背信罪,這個罪認定是很嚴格的。程序問題,可以請建管處調解,但以高雄建管處的態度,不是跟你調解管委會行為有沒有符合規約,是跟管委會確認此行為有沒有危害到大部份住戶的權益,最後調解回覆,請交由貴社區大樓區權會去處置,結案。
再補充,南部住集合式大樓的人,這幾年才多起來,像高雄建管處,以前的做法是文來文去,請建商或管委會依法辦理改善,這一兩年案子多才有再開實體會議,更謬的是,申請建管處調解,要具體寫申訴理由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社區規約那一條那一款,才成案,但成案後討論的不是行為者對申訴人所提法條規定有沒有符合觸及該條的判斷,高雄建管處的實體調解會議,也還不夠健全。
ludidi wrote:
再補充,南部住集合...(恕刪)


行政機關 依法行政

法院依法 判決 案子

你說的很無奈 但不可能全台灣都相同 都遇到同一個法官

法律很清楚 只是要看你們社區規約為主 如果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那就合法 只要有個程序不對 管委會絕對敗訴 這在台北 案子很多有例可循

內政部主管機關 也有很多範本給社區參考成社區自有的規約並符合法的規範

強調一點 社區自治 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基礎 第一條就寫得很清楚

並不是 要你們認為 小小案子就是貪汙 背信 而立的法

只能說你有實際去接觸過 但過理想化了!!

或許法律 來不及修法 跟到你的腳步 但首先是你該整合你社區 才能成一個規矩

你連這關都過不了 就不要說 後面的主管機關和法院了!!

主管機關 不會去做法沒說的事 一切依法行政 而法院也只是仲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一條就說得很清楚了 從來就是不是處罰的法

只是讓你這種過於理想化的區權人 無奈而已 無奈之下 難道管委會不運轉嗎?

該付的款項 該收的錢 就因為區權人不同意見 就完全不能運轉了 保全 沒人看守 水電沒人維修保養

甚至於 管理費也可以不用繳了 社區請款 沒有委員願意蓋章 是這樣嗎?

只因你一人或少數住戶 過於理想化?? 試問你能放下嗎?

我個人就台北的觀點 談談你高雄的觀點

之後呢? 你有什麼作為?

就是賣掉房子 買獨棟透天厝 就是最後一步囉!!

所以說太多有用嗎??

放下吧!!
老天爺都不幫我家管委會,桌球桌只是一個引爆點,不曉得他們最近在衝什麼,死嗑要得罪平日在家的太太小姐,住戶自發性1/10戶以上聯署,希望緩處理,結果變本加厲,公告一些更不合宜的內容,處置上就不公平公正公開,結果不難想,所以今年區權會肯定不太平,必需承認,我有份,我一直想建立管委會的決議制度和組織分工,破而後立,除請辭委員後兩次沒去,唯一100%出席過管委會的我,最知道問題,起稿住戶聯署區權會提案制定管委會制度,成功與否會再分享^^
ludidi wrote:
老天爺都不幫我家管...(恕刪)

破而後立
那就要看當初怎麼破了
破了能不能再立起來

破壞永遠比建設制度容易
如果你要打破這種制度
就要考量利弊
不要搞到什麼人一句話就要停擺
到時管委會連事都不能作
甚至前人用同樣方法對付新管委會
自食這種破滅循環
所以要破壞規則時要想清楚

你要用手段讓舊館委那一群人下台
他們也會跟你一樣關心新管委的做法啊
你們就是同社區住戶就是會遇到
ludidi wrote:
我是積極推動大樓社區...(恕刪)
真羡慕社區有桌球桌,不知有什麼不好

linpeter39 wrote:
真羡慕社區有桌球桌...(恕刪)

不是每個人都覺得桌球桌有必要 很美觀. 這是非必要支出.
常見的社區問題.
本案已結,桌球桌不存在,這也是我慶倖這棟大樓社區是新的,我們委員(我請辭)大約35~45歲,年輕人可接受錯誤,社區發生種種,能被發現和處理,對大樓都有好處,尤其新大樓容錯較高,發生過後幾屆都會更戒慎小新,有類似狀況的新大樓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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