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didi wrote:
再補充,南部住集合...(恕刪)
行政機關 依法行政
法院依法 判決 案子
你說的很無奈 但不可能全台灣都相同 都遇到同一個法官
法律很清楚 只是要看你們社區規約為主 如果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那就合法 只要有個程序不對 管委會絕對敗訴 這在台北 案子很多有例可循
內政部主管機關 也有很多範本給社區參考成社區自有的規約並符合法的規範
強調一點 社區自治 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基礎 第一條就寫得很清楚
並不是 要你們認為 小小案子就是貪汙 背信 而立的法
只能說你有實際去接觸過 但過理想化了!!
或許法律 來不及修法 跟到你的腳步 但首先是你該整合你社區 才能成一個規矩
你連這關都過不了 就不要說 後面的主管機關和法院了!!
主管機關 不會去做法沒說的事 一切依法行政 而法院也只是仲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一條就說得很清楚了 從來就是不是處罰的法
只是讓你這種過於理想化的區權人 無奈而已 無奈之下 難道管委會不運轉嗎?
該付的款項 該收的錢 就因為區權人不同意見 就完全不能運轉了 保全 沒人看守 水電沒人維修保養
甚至於 管理費也可以不用繳了 社區請款 沒有委員願意蓋章 是這樣嗎?
只因你一人或少數住戶 過於理想化?? 試問你能放下嗎?
我個人就台北的觀點 談談你高雄的觀點
之後呢? 你有什麼作為?
就是賣掉房子 買獨棟透天厝 就是最後一步囉!!
所以說太多有用嗎??
放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