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限制店面租賃對象

豆豆3108 wrote:
這是必要的動作免得讓(恕刪)


對!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說明,在收到會議紀錄後如有反對意見,需在7日內以書面表達。
至少在紀錄中有留下意見,未來如果需要公部門的介入調解才能有紀錄佐證。

真心的不希望走到要調解,勞心勞力。
------0318 更新-----

諮詢律師後,律師給的建議如下

因通過的住戶規約違反住戶大廈管理條例,如管委會認定日間照顧中心進駐大樓有造成公共利益之損害,可逕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依照律師的訴訟經驗以及營建署有針對長照中心的函釋。建議我們直接讓日照中心進駐並同時向管委會提告。

後續如有提告也會一併更新。
natsunatsu wrote:
------0318...(恕刪)


不要和惡勢力低頭
------03/19------


於03/05發函詢問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請公部門解釋長照機構受大樓規約限制。公務員的專業無庸置疑。
並說明因為規約已屬違法,所以我們可以直接進駐日照中心。

列舉了幾個內政部函釋來做說明並給予我們可供聯繫幫忙的窗口。

公寓大廈規約得否限制社會福利、身心障礙機構入駐社區事宜1案

內文提到

依住宅法第55條及第56條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項之申訴,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違反第54條規定經依第55條規定處理,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遭其他住戶或鄰人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合法使用之情事,可由住宅使用人檢具具體事實洽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

現在我們會檢具相關的具體事實包含住戶規約以及當天會議的影音記錄。希望真的可以跟內政部的函示一樣,由政府處理申訴並邀請一些學者及社福代表開會。給這大樓的管委會來上課。
natsunatsu wrote:
------03/19(恕刪)

期待後續
感謝樓主無私的分享
爾後有相關遭遇的人才不會驚慌失措
商四的土地不代表一定可以開店營業,因為還要看建物使用執照,假如有「住」的字樣,就不可以有營業的事實,不過可以登記公司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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