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q10515 wrote:
請問上面兩位,你們是...(恕刪)
前面不是有人說過了嗎? 樓主自己也說了啊
而且 看房子看很久了, 這種社區透天林路戶還沒遇到不獨立的.... 難道此案是例外?
公共的部分...是指..臨路戶被攝影機照到嗎??
鳥居堂三郎 wrote:
之所以昨天會提出管道共用疑義問題
是因為該社區落成住戶入住營業至今約有兩年餘
層經發生因為臨路戶營業飯館的排水問題
導致營業污水由某些孔道或牆面破損溢留至社區戶中庭,
這為社區戶帶來莫大困擾
以此例讓我想到
現今建築物大多是預先私自埋設管道,再由外管接入
而管道在建築基地內,很有可能是各區間相互連接
如此一來,社區戶便可主張這部份是不可分割無獨立性質的共用公共設施
來達成促使達成臨路戶納入管委會管理的目標?
還有,昨日忘了提
此社區除在大門設有警衛室,在社區外緣的四個角落都有設立監視鏡頭
我沒看過這幾部監視器拍攝的畫面,無法100%肯定,
但只要畫面有拍到臨路戶,理應也達成共用設備之事實
當初也是因為此區近捷運預定站,位處住商精華區,
來去人車繁多才有這高規格監視設備
我過去在網上查找過案例,只要社區架設之公共路燈或監視設備
只要其功能可及臨路戶,臨路戶亦應該繳納管理費
此外,合約問題不管是在討論中或私下來函
都有網友的建案合約管委會條文與此案有相似甚至雷同之處
可見這種建案合約擬定方向,在台灣已有一定程度流行
所以,當年建商在這紙合約中的預設立場
也許有可能涉及違反公序良俗之不公平協議
這部份如果經由法律程序申訴
是不是也有可能變成無效合約條文?
圖為社區基地格局大概之說明,並非精細戶數呈現...(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