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羽斷翼 wrote:
所以選舉時..把你的...(恕刪)


投票公開很好啊

在新大樓第一屆區權會裡面都會有未售出戶
裡面就有建商代表參加選舉

如果都不具名, 未售出戶的建商代表自己集中投票
你的管委會就變成建商想做什麼就做什麼, 想點交都不用點了

賤價承租大廳當成接待中心就發生過

更何況有些社區規約, 區權人會議是可以授權其他人投票的
直接抱團綁選舉, 還不用讓別人知道這團是誰
不就是在助長黑箱
tittan68
感謝大大的資料👍👍
寶貝好壞 wrote:
投票公開很好啊

在新大樓第一屆區權會裡面都會有未售出戶
裡面就有建商代表參加選舉

如果都不具名, 未售出戶的建商代表自己集中投票
你的管委會就變成建商想做什麼就做什麼, 想點交都不用點了

賤價承租大廳當成接待中心就發生過

更何況有些社區規約, 區權人會議是可以授權其他人投票的
直接抱團綁選舉, 還不用讓別人知道這團是誰
不就是在助長黑箱



不管具不具名

未售出戶的建商都可以代表自己集中投票

只要票數不超過法定的上限

建商想怎麼投都是他們的權力






那社區規約, 區權人會議是可以授權其他人投票的

問題不是抱團的人..而是社區規約

了解嗎??

有本事去改規約..而不是解決那些投票的人..




最後..投票有記名和不記名..想記名需要在規約中明定

不然住戶本來就有權拒絕記名投票

你管我怎麼投..那是我家的事..

有些人想記名..都是為了事後算帳用的
黑羽斷翼 wrote:
你沒注意到這個判決有...(恕刪)


請問判決書哪句話有說明 規約有敘述會把候選人的戶號/姓名 列出?
他只是說明要擔任委員需要具備的規則好嗎.

這邊說的才是重點, 候選人名單不揭露的話, 誰知道那一位有哪一位是區權人還是特定關係親屬

足見系爭社區選舉管理委員應按棟分配委員之名額,且須為區分所有權人或其特定關係親屬始得為候選人,故被上訴人揭露上訴人之名字及地址,以使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知悉候選人身分且確具被選舉之資格,難認有何不法侵害上訴人個資可言,
黑羽斷翼 wrote:
不管具不具名未售出戶...(恕刪)


公開候選人名單 跟記名投票是兩件事, 不要搞混了
黑羽斷翼 wrote:
我能先問一下..為什麼採登記競選?恐怕衍生的問題會更大??

為什麼呢??


大部分正常的住戶都不願意來擔任吃力又不討好的無給職委員,所以大家都不會主動來爭取這個職務,來登記的當然有很熱心的人,但有很多都是別有居心的人,這樣的選舉方式產生出來的委員,你會放心將社區管理工作交給他嗎?
有非常多的社區都湊不出足額的委員人數,被選上的旋即又辭職,最後搞得要用抽籤輪流當的方式...,若再採用登記的方式,恐怕只會讓這情況更惡化,屆時上演沒有選舉人的戲碼,怎麼辦?

管理委員選舉披露的是區權人地址及姓名,披露對象也只限於住戶,鄰居間互相認識、知道彼此姓名,這樣也會牽涉到個資法?讓人百思不解。
果真如此,聯招會開會時將錄取人姓名公布也違反個資法?開會時將與會者頭銜、姓名放在座位前也違反個資法?這無限上綱的個資法不要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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