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dytao wrote:大樓大廳及電梯算是公...(恕刪) 公設不是所謂的公共場所 那是集合式住宅自有的公共空間就好比你們家三兄弟共同持有一塊土地 難道這塊私人土地因為三人共同持有就變成公共空間嗎這部分應該要上法院 看有沒有啥比較具體的法條可以加以規範導盲犬是屬於工作犬 算不算寵物 就有爭議了~~
lacuna0517 wrote:公設不是所謂的公共場所 那是集合式住宅自有的公共空間就好比你們家三兄弟共同持有一塊土地 難道這塊私人土地因為三人共同持有就變成公共空間嗎這部分應該要上法院 看有沒有啥比較具體的法條可以加以規範導盲犬是屬於工作犬 算不算寵物 就有爭議了~~(恕刪) 集合式住宅非屬私宅部份,都屬於身心障礙者權益法所定義的公共空間,我相信到法院也會做這樣的解釋,這根本沒什麼爭議,而且接納導盲犬應該是國民基本常識跟觀念,他就好比盲人的眼睛,社區管委會或其他住戶憑什麼阻止一個人帶著「眼睛」進出社區? 導盲犬的工作權限跟盲人的權益是受到法律保障的,集合式大樓能夠依循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位階明顯低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以牴觸者無效,一切應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基礎。
silentocean wrote: 集合式住...(恕刪) 建築法系有規定,集合住宅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內政部訂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認定標準,另外中央法規標準法有規定,行政命令或規則不得抵觸法律,否則無效,住戶規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授權制定的規則,其內容與政府法律抵觸則無效,只是我心裏很想操那個管委會的所有人香蕉你的芭樂,岐視盲人,擺明欺負人,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