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geterasone wrote:這是我朋友住的大樓管...(恕刪) 規則一~七,除了第六條&罰責之外...我日本家的大樓就是這樣規定的沒錯.(有的大樓是嚴禁養寵物的,我家大樓是可以飼養...但有明訂這些規則,要養寵物就必須遵守大樓的管理規則,這是所有區分人權通過的,只能乖乖遵守)日本沒有訂罰責,因為只能遵守...但我其實有看過違規養大型狗的,那是隻老狗...主人每天推著嬰兒車帶牠出去散步(因為我們社區嚴格規定"寵物不落地~更不能進公共設施--->社區內公園也不能進去,更別說是"落地"了,養那隻大型狗的老太太根本就抱不動牠,所以只能用嬰兒車把狗推出去外面的公園散步),雖然老太太違規了,但她堅守寵物不落地的原則,所以鄰居們看到也不忍申訴她了.以上措施在日本沒人抗議,因為這是為了維護全體居住者的生活品質.對寵物過敏的住戶也因為養寵物的住戶遵守規則而可以和平相處.在台灣就倒是看過住戶會為了寵物的事而鬧得不愉快...
tododi wrote:住公寓大廈 真的也很可憐自己買的房子 車位 還要被管這樣還算自己買的嗎? 但很多時候迫於無耐沒錢買透天...老舊公寓人跟狗老了還得爬樓梯...管理也不是不好有很多鄰居就是欠管(有養寵物跟沒養的都一樣)...所以看自己可忍受及需求到哪嘍去年開始看房要買房時一開始就是鎖定有管理的電梯大樓或華廈看房第一件事就是先問〝可不可以養寵物〞規定不行的...就不用看了後來已經簽約買新大樓但也是問建商:有沒有規定不能養寵物?確定可以,開心的一有空就帶狗狗去新家(如果不行養,我就違約不買了)就算一開始沒有規定可以或不可以之後定了不可以,也不能溯及既往就像即將要實施的房價實價登錄實施之前的買賣也無法可管
power1974 wrote: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規約改變成不可以養寵物,要她把小黑送走,其實是違法的(恕刪) 我不是學法的, 但因為最近有在看一些書, 所以對法學相關的話題特別有興趣,首先就公平性而言, 一個規約可以排除某部份不特定的住戶就很有問題了, 更不要說你要如何去區別這些特定住戶.就如本例, 如果新住戶就不能養寵物, 舊住戶不但可以養還隨便你養, 那不是天下大亂?! 況且聰明的新住戶也找房東或舊住戶鄰居當人頭, 如何認定?再看中央標準法規的內容:第 18 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要特別注意"處理程序終結前"的認定為:內政部84.4.21台內營字第8402867號函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所稱「處理程序終結」,為考量建築行為具有連續之特性,於申請建築許可,係指申請建造執照之日起至發給使用執照或依法註銷其申請案件以前而言。是凡建築物於興工前或施工中申請變更設計時,其申請變更設計部分,如不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或新修正之建築法令未有廢除或禁止之規定者,在程序未終結前,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而養寵物並不是蓋房子, 沒有所謂的進行中情況, 解釋成不溯及既往原則, 個人認為不太妥適. 另外, 即使是不溯及既往應該也只能說規約制訂前養寵物無過失而且沒有違反規定, 規約制訂後當然就要遵循最新的規約, 否則所有的新法都會窒礙難行.
是這個大頭 wrote:使是不溯及既往應該也只能說規約制訂前養寵物無過失而且沒有違反規定, 規約制訂後當然就要遵循最新的規約, 否則所有的新法都會窒礙難行. 當然是這樣沒錯所以是就樓主那張公告的第1項及第2項來解釋呀如果之前沒禁止養幾隻,之後規定不得超過二隻底下還註明說養超過二隻的,三個月內要減少到二隻寵物是生命並不是物品呀!!!如果按新規定減少到2隻,那多出來的要如何減少?送養?丟掉?還是安樂死?這又觸犯動保法了吧!就像大陸實施一胎化政策實施前多生的怎麼辦?所謂不溯及既往指這部份並無不妥吧新約之後的規定噪音、衛生.....當然要遵守~~我想這部份就算沒規定,〝大部分〞的飼主也會遵守
sirm wrote:大樓養狗缺點如下電梯狗臭味臭死坐電梯的人---------也有人的汗臭味及菸味大樓狗叫聲吵死一堆人---------嬰兒小孩哇哇叫亂跑亂跳的也一堆運氣不好走在公設還會採到狗大便--------沒公德心的是人但是養狗的人本身都沒有感覺這點到到是令人佩服- - - -令人佩服的不是只有養狗的人而已,養小孩的也一樣 總歸大樓有規定就要遵守且互相體諒不分養狗或沒養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