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管委會限制養狗數量,超過的罰則


togeterasone wrote:
這是我朋友住的大樓管...(恕刪)


住大樓就是不自由

...

togeterasone wrote:
這是我朋友住的大樓管...(恕刪)


規則一~七,除了第六條&罰責之外...我日本家的大樓就是這樣規定的沒錯.(有的大樓是嚴禁養

寵物的,我家大樓是可以飼養...但有明訂這些規則,要養寵物就必須遵守大樓的管理規則,這是所有

區分人權通過的,只能乖乖遵守)

日本沒有訂罰責,因為只能遵守...

但我其實有看過違規養大型狗的,那是隻老狗...主人每天推著嬰兒車帶牠出去散步(因為我們社區

嚴格規定"寵物不落地~更不能進公共設施--->社區內公園也不能進去,更別說是"落地"了,養那隻

大型狗的老太太根本就抱不動牠,所以只能用嬰兒車把狗推出去外面的公園散步),雖然老太太違規了,

但她堅守寵物不落地的原則,所以鄰居們看到也不忍申訴她了.

以上措施在日本沒人抗議,因為這是為了維護全體居住者的生活品質.對寵物過敏的住戶也因為養寵物

的住戶遵守規則而可以和平相處.

在台灣就倒是看過住戶會為了寵物的事而鬧得不愉快...

怕寵物會傷人,人傷人更嚴重
怕寵物會傳染病給人,但是人更容易傳染給人
要不要乾脆限制一下,每戶的菜刀數量,小孩數量 and 若是到公共區域一定要戴上口罩之類
『超過請減少之』這個規定太奇怪了,難不成要抓去活埋嗎?應該是『超過者未來不得增加或更換,直至兩隻以下』。管委會以後也規定一家只能住幾個人好了,超過請減少之。
住公寓大廈 真的也很可憐

自己買的房子 車位 還要被管

這樣還算自己買的嗎?
tododi wrote:
住公寓大廈 真的也很可憐

自己買的房子 車位 還要被管

這樣還算自己買的嗎?


但很多時候迫於無耐
沒錢買透天...
老舊公寓人跟狗老了還得爬樓梯...
管理也不是不好
有很多鄰居就是欠管(有養寵物跟沒養的都一樣)...
所以
看自己可忍受及需求到哪嘍

去年開始看房要買房時
一開始就是鎖定有管理的電梯大樓或華廈
看房第一件事就是先問〝可不可以養寵物〞
規定不行的...就不用看了

後來已經簽約買新大樓
但也是問建商:有沒有規定不能養寵物?
確定可以,開心的一有空就帶狗狗去新家(如果不行養,我就違約不買了)

就算一開始沒有規定可以或不可以
之後定了不可以,也不能溯及既往
就像即將要實施的房價實價登錄
實施之前的買賣也無法可管
大樓養狗缺點如下

電梯狗臭味臭死坐電梯的人
大樓狗叫聲吵死一堆人
運氣不好走在公設還會採到狗大便

但是養狗的人本身都沒有感覺
這點到到是令人佩服- - - -



power1974 wrote: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規約改變成不可以養寵物,要
她把小黑送走,其實是違法的(恕刪)


我不是學法的, 但因為最近有在看一些書, 所以對法學相關的話題特別有興趣,
首先就公平性而言, 一個規約可以排除某部份不特定的住戶就很有問題了, 更不要
說你要如何去區別這些特定住戶.

就如本例, 如果新住戶就不能養寵物, 舊住戶不但可以養還隨便你養, 那不是天下
大亂?! 況且聰明的新住戶也找房東或舊住戶鄰居當人頭, 如何認定?

再看中央標準法規的內容:

第 18 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
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
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

要特別注意"處理程序終結前"的認定為:

內政部84.4.21台內營字第8402867號函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所稱「處理程序終結」,為考量建築行為具有連續之特
性,於申請建築許可,係指申請建造執照之日起至發給使用執照或依法註銷其申請
案件以前而言。是凡建築物於興工前或施工中申請變更設計時,其申請變更設計部
分,如不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或新修正之建築法令
未有廢除或禁止之規定者,在程序未終結前,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
定.

而養寵物並不是蓋房子, 沒有所謂的進行中情況, 解釋成不溯及既往原則, 個人認
為不太妥適. 另外, 即使是不溯及既往應該也只能說規約制訂前養寵物無過失而且
沒有違反規定, 規約制訂後當然就要遵循最新的規約, 否則所有的新法都會窒礙難
行.

是這個大頭 wrote:
使是不溯及既往應該也只能說規約制訂前養寵物無過失而且
沒有違反規定, 規約制訂後當然就要遵循最新的規約, 否則所有的新法都會窒礙難
行.


當然是這樣沒錯
所以是就樓主那張公告的第1項及第2項來解釋呀
如果之前沒禁止養幾隻,之後規定不得超過二隻
底下還註明說養超過二隻的,三個月內要減少到二隻
寵物是生命並不是物品呀!!!
如果按新規定減少到2隻,那多出來的要如何減少?
送養?丟掉?還是安樂死?
這又觸犯動保法了吧!

就像大陸實施一胎化政策
實施前多生的怎麼辦?

所謂不溯及既往指這部份並無不妥吧

新約之後的規定
噪音、衛生.....當然要遵守~~我想這部份就算沒規定,〝大部分〞的飼主也會遵守
sirm wrote:
大樓養狗缺點如下

電梯狗臭味臭死坐電梯的人---------也有人的汗臭味及菸味
大樓狗叫聲吵死一堆人---------嬰兒小孩哇哇叫亂跑亂跳的也一堆
運氣不好走在公設還會採到狗大便--------沒公德心的是人

但是養狗的人本身都沒有感覺
這點到到是令人佩服- - - -令人佩服的不是只有養狗的人而已,養小孩的也一樣



總歸
大樓有規定就要遵守且互相體諒
不分養狗或沒養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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