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委會禁止導盲犬進出

條例最好原文是那樣寫
honesto1 wrote:
看到這則新聞有些難過...(恕刪)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
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有沒有公公眾使用

每年沒抱安全檢查媽

再扯一點沒有關悉
一個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位階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命令與憲法 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至於 管委會的決議 ? 位階在...
大樓條例的效力是小於法令的…
因此…誰會贏很明顯了…
應該有了
基本上導盲犬可是接近視同「人」的資格的喔

有機會遮著眼睛一小時看看

你就很能體會到視障者的處境而盡量給予方便
◆Bike:ORBEA aqua ◆Vehicle:CB650F+Tiida 5D
有一個人坐火車時 看到擁擠的車箱裡一位身體行動不便的人士沒有坐位 便起身讓座

自己跑到其他車箱 站了幾個小時才到目的地

有人問他 站幾個小時不辛苦嗎

他說 我只是辛苦幾小時 那位行動不便的人士卻要辛苦一輩子...


小弟這文只是在訴諸同理心

一個社區的居民能犧牲一些些 發揮愛心而不只是自顧自地獨善其身 這不也是住戶高素質的一種表現嗎

同理心+1

導盲犬不吵不鬧體貼又友善,一輩子為主人付出...

請問禁止的理由是甚麼?


  管委會或區權會訂這種規約已經觸法了,再不改,小心被罰款...
  連這種基本常識跟概念都沒有,
  台灣真的是一個對盲人非常不友善的國家...
我跟你打包票

那隻導盲犬和那位盲人朋友一定可以入住這棟大廈

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已經違反基本人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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