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我放置東西不對,我本來就知道,但 中華民國法律多如牛毛
違反部分規定,不代表執法機關就可以不擇手段無限上綱,侵犯人民的權益
這是法治的基本概念
何況,管委會並非執法機關,管委會僅為執行區權人會議之決議
這個事件,肇因於 社區新聘總幹事,該總幹事急著表現作為
對於移置我物品一再強硬表示,管委會絕對有合法權利
他表示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五項 之 應予制止,應解釋為
應-強制。
予-對於違規者
制-用行動去做為。
止-排除可能發生之危險,讓危險停止。
所以他有權移動我的東西
以上擴張解釋法條的蠻橫,經我與 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管理科 與 營建署求證
兩個單位的解釋均相同,均為 管委會可以口頭或書面勸到制止,但無權移動我的東西
無奈,與總幹事溝通他的認知有誤,與主管機關回覆不同
總幹事居然說 市政府承辦人員回覆錯誤,要我去問他的律師
我才 PO 至此,因為我忽然發現, 刑事民事訴訟 均沒有辦法 對於總幹事逾越法律規定的解釋與行為 進行任何的制裁,只是想請教看看有沒專家能夠解惑
公寓大廈何其多,有一天,有人的權益被侵犯了,民眾該如何主張
大家會發現,總幹事違法的行為,民眾卻幾乎無法取得法律上的保護,況且 程序的極不利益 遠超過了 法律保護的人民的基本實體利益
ps.
1. 東西我也去領回了,經我與主委抗議,標準程序也已經列入管委會的會議紀錄(昨天公告了),希望總幹事不要再繼續有逾越法律規範的行為
2. 再跟各位報告,市政府跟營建署,僅願意口頭說明,我請他們正式回函,他們也不願意,哈哈
小象
shawnhuang wrote:
市政府跟營建署,僅願意口頭說明,我請他們正式回函,他們也不願意,哈哈...(恕刪)
有啥好哈的,你的法治觀念也是錯的一蹋糊塗,五十步笑百步,
市政府跟營建署是行政機關又不是司法機關,
你的問題他們肯「口頭」給你「建議」就不錯了,還想正式回函?想太多,
他們的工作不是你的法律顧問,不要浪費別人的稅金。
不知道你為何扯到執法?管委會有對你行使公權力嗎?你懂檢警的執法意義嗎?
不是亂扯一通就能強化自己的立場。
大家發現?誰跟你大家?不要隨便拉別人下水,
民眾的權益沒比較差,
許多台灣人在犯法或不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被侵害時,
就喜歡拿「小老百姓」當藉口隨意推卸責任在政府跟法律上,
把「弱勢」當免死金牌用,
令人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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