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員&搬家經驗
剛好看到版友於討論區提供這則新聞才來發文
電梯摔死童 社區吃官司
(其實滿想進去裡面看一下,剛好今年暑假又有回台南老家),但家人有告誡過小弟這會衍生不必要的麻煩。
附註:小弟以前在台南的住所電梯需要刷卡才能使用(在鎖門的狀況下外人無法進入大樓內部,應該只能到中庭的位置)

刑法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剛好也是前幾天有看到後續的內容
女童摔死電梯井 住戶無罪!管委會拘40天〈解說:陳嘉文律師〉
真心覺得遇到這種事情真的很倒楣
(會擔心外人進入、意外的發生)
各位怎麼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