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叫回收場,開車把工具東西清走,我該怎麼做?

harold0616kuo wrote:
我是個水電工,將一些...(恕刪)

先看看社區的規範。
社區歷年來是否有公告。
區權大會是否曾討論公佈?
放置物品的地方是屬公有還是私人?
之後再來研究你能否告得贏。
社區敢這樣做,應該也是有所本。
有沒有可能得罪了哪位大樓的有力人士或是總幹事?
我覺得敢動用公家機關來清理應該是有十足的把握
或是吃定你不敢怎樣才會如此
內湖人
既然有可能今年要選棟委, 應該要熟悉自己社區的規約, 不知道貴社區對公共區域怎樣規範呢???
有勸導紀錄?
有主管機關處理?
如果都沒有直接報警告竊盜,毀損
管委會沒有那麼大,大到可以裁罰及強制執行



1、依建築法規定,停車位只能作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需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如果汽車停車位要停放機車或腳踏車,依內政部函72年台內營字第143377號之函釋,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停放機車、腳踏車尚無違法。另依內政部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指出,停放機車、腳踏車之問題主要是大廈之空間管理,應依照規約之約定即可,原則上不涉及使用執照之變更;換言之,如果「公寓大廈規約」禁止住戶個人停車位停放機車、腳踏車,住戶即應遵守「規約」規定。

2、 「禁止停車位堆放私人雜物」,必須以【規約】明文禁止,並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不能只由管委會片面自訂停車場管理辦法限制住戶使用方式。

3、住戶使用停車位仍應受【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若住戶違反規約,於停車位堆放雜物,應由管委會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3條第2項第4款),如勸導無效或無規約可罰,可報請主管機關(清潔隊或消防隊)等權責單位處理或裁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

4、 住戶於停車位置放之雜物仍屬私人財產,若管委會任意清除,則有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棄他人物品罪之虞。
harold0616kuo
謝謝回覆,什麼都沒有就搬走,我不高興的是,請棟委去告訴他:要他來給我說一下情況,五天都沒來,我就去郵局寄存證信函,要他與主委20天公開解釋,
eng0089
開告啦! 很多社區管萎都他媽囂張到不行的!
搬個消防安檢不過就可以打發掉了
不然翻翻歷年管委會公告
只要有公告過............
那是看管委會執不執行而已
反正公約裡面有限定停車位的使用的遊戲規則.........

harold0616kuo wrote:
放置在地下室停車位後方(很大的停車場角落)

原來放的地方是公設阿~~~~~~~~~~

那要爭什麼爭

我還以為是有產權的私人車位........
堆放雜物在公設的地方,於理你就輸了。但是於法有討論的空間,畢竟刑法是大於社區規約的。
你放在你停車位內還有可能有的吵
放在公用地的?
該怎麼做? 滾吧!
harold0616kuo
用如果你有意見,我們約出來見面輸贏,什麼叫滾
mpsteven
有問題的人 還講話這麼大聲
請問您放置私人物品在公區有先告知管委會? 我倒是希望我家大樓的管委會有這種魄力,因為也有好幾戶為了自己方便把機車或私人物品直接放在公區,一放就放了好幾年,但是卻沒人敢規範
建議你 拍個照片 標示一下 ,這樣比較能確認你被丟是不是剛剛好, 舉一個實例 我家土地上 也被人放了很多 回收物 鋁罐 廢鐵 等等之類的, 我發現後 直接把他移到馬路旁,被誰清走我就不知道了, 我也沒在公告的,也不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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