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很煩,
祖父已經過世,但是祖父生前說女孩子也有份(有法律承認的遺囑),
母親那邊的土地跟房產,又因為母親過世,沒處理,就到我這一代了...
感覺是好事,
但是因為當年,祖父輩沒分配,母親那一代,她們兄弟姐妹也都沒談好,所以落到我這裡來...
要是我不處理,下一代就更倒楣,到下一代因為幾乎都相互不認識,連我的話,阿姨們我都認不全了...
到我這代,因為已經處理了七八年,都沒下文,繼續共同持有...
那麼有一次有機會我就提到,看看有沒有阿姨還是舅舅要收購,這些共同的持份...自己人,也不要說按照市價,七折或是八折,就一起賣掉。
結果又過了兩年,還是沒談成...
到也不是我缺錢,但是每個月光收地方民事法院的單,有時候還要出庭,真的就很煩。有時還要繳錢~
那麼想請教各位,我可不可以單獨主張,把我的持份賣掉??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