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想請問版上眾位大神:不慎發生意外後先送A醫院急診,受限部分醫檢設備維護保養無法使用下而轉診B醫院急診處置,後續全程均由B醫院完成醫療作業,B醫院診斷書亦有載明急診診斷及處置作為。想請教:1.若是申請團體保險的出險理賠給付,是否可依當事人意願僅提供B醫院的診斷書及收據即可?還是連同A醫院的診斷書及收據均須提供才能辦理出險?2.若未完整提供保險公司是僅依提供的資料進行理賠審核作業?還是能以缺少前後醫療院所完整過程文件就有權利直接拒絕理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