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兒之前在高醫住院,已經出院。

她身上有兩份醫療保險,保單條約寫入院跟出院當天不足一日,仍以一日計算。
而醫院病房費計算方式只算進不算出。

保單1:實支實付病房費1500/日
保單2:實支實付病房費2000/日

診斷書上面註明6/17入院,6/22出院,依照保單條約這樣算住院6天。
不過對醫院來說,病房費只會算5天。

而高醫收據上面註明
病房費差額16200
單人房:計4日
雙人放:計1日

若以五天計算平均一天病房費是3250元
若以六天計算平均一天病房費是2700元

請問這樣保單理賠時,

是會計算六天的病房費1500x6+2000x6=21000元?
還是計算五天的病房費1500x5+2000x5=17500元?

我想問的是

如果保單沒有明確寫到
是以病房費加總,再除以(保單條約計算的)住院天數,來給付病房費/日,
或是用那一天住什麼病房差額來給付,
那是不是應該以對保戶有利的解釋來理賠?
文章關鍵字
診斷書寫幾天就是幾天
eesv
診斷書沒說住院幾天,只說甚麼時候入院,甚麼時候出院
6/17入院,6/22出院 = 6天

病房費差額16200

保單1:實支實付病房費1500/日 *6 = 9000 < 16200 ,所以保單1 病房費會理賠9000
保單2:實支實付病房費2000/日 *6 = 12000 < 16200 ,所以保單2 病房費會理賠12000
病房費理賠兩家加起來9000+12000

保單如果是元大人壽享有心或宏泰人壽薰衣草,計算方式就不同,雜費在足夠的情況下,可以補病房費差額16200
eesv
謝謝解釋
那是不是應該以對保戶有利的解釋來理賠?

是!是!是!
保險法》第54條第二項『有利被保險人解釋原則』
六天無誤~
簡易算法就是

1.依照診斷書日期-6天
2.收據金額-16200
3.住六天,算五天,仍以六天計算
4.實際金額直接除以6 就是均值上限

計算:

16200/6=2700/日

1500*6=9000
2000*6=12000

總數就是21000

保守基礎值就是,你一天最高上限3500/天

只要差額病房不超過3500/天,你就不會花到錢

其餘的就交給業務&理賠去計算

除非像你有途中換病房,就在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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