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空選擇權~~今天跌500點我卻被斷頭~~我只能認賠嗎??


Qantas133 wrote:
這就要看砍倉順序為何 ,如果BC的留倉資金不夠多低於25%一定會被平倉!
那一定以市價回補 ! 看多做多 BC的人不會只有一個人,倉位也不會只有一口!


你是有筆誤嗎? 我怎麼看不太懂

熱愛w580 wrote:
依期交所說法,遠期無造市者,遠期Sell call被市價砍單時,高掛漲停賣單的是一般投資人,或是期貨商,自營商營業員等相關人員,我想這是應釐清的重點。


熱愛大說的這個我非常認同

我甚至懷疑這是一起陰謀,因此高掛漲停賣單的,絕對不是一般人,畢竟一整年釣魚我想也釣不到一次

沒有縝密的規劃幹不出這種大勾當,因此此陰謀若被揭穿,應該會很精采,或許會有人背了背信罪被起訴
dancingra wrote:

同意這是一個重點,...(恕刪)



同意d大所言,流動性問題需解決,但卑劣的行為也該遏止,若不遏止,是否遠期選擇權將是人為操控的商品,遠期選擇權無造市者,假設今日平盤震盪,遠期選擇權成交量低的,可能為有心人士利用人頭帳戶高買高賣直接漲停鎖定,造成斷頭連鎖效應,進而高掛其他履約價賣價,是否也是合法不合理。我想期交所這篇聲明稿一樣好用。
選擇權不就是 買方付權利金風險有限,賣方收權利金風險無限不是嗎?
這不就是最基本的遊戲規則? 有哪本書有說大跌SC一定是跌? 還是說有說期貨跌多少..
選擇權 C P 的價格一定得是多少才合理? 怎麼大家都是選擇權之神都會知道價格?
會漲那麼多還不是賣方隊友自己貢獻的..賣方只要沒出場、沒結算..風險還是存在著,
難道隔天要結算現在就沒有風險? 選擇權是零和遊戲,本來就得拚的你輸我贏不是嗎?
買方要能賺錢也只有像那種突發的狀況,不是嗎? 還是說當買方的都得要吃歸零膏才算公平?
賺到錢笑呵呵,輸錢就翻桌不認帳...這樣不太好吧? 這次輸錢,下次再賺回來不就好了??


Aaron Leu wrote:
選擇權不就是 買方付權利金風險有限,賣方收權利金風險無限不是嗎?...(恕刪)

你說的沒錯, 今天若是飛彈打中台北市, 那 2000 點能平到倉可能都算便宜.
當下是電影院失火, 人踩人死一票逃出來的, 也很難說些什麼... 容我引一下
期交所的說法:

...期交所先前已妥適規劃相關進程,俾為順利建立臺指選擇權理論價格模型之用。即第一步先調整國內股價指數期貨與股價指數選擇權到期月份一致,均採3個近月加上3個月季月契約(現行臺股期貨為2個近月、3個季月契約;臺指選擇權為3個近月、2個季月契約),此項規劃已依程序於2月1日經期交所交易業務委員會,並經2月9日期交所董事會通過後,後續將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期交所亦將秉持妥善規劃,於確保交易安全及穩定前提下,階段性推行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以維持整體交易市場之安全。


這什麼意思呢? 意思是期交所也承認這是一個不好的市場狀態, 他們會改進.
如果現況是可接受的, 相信他們也沒改進的必要.
Aaron Leu wrote:
選擇權不就是 買方付...(恕刪)
現貨從11000跌到10500點,11700的call本來就應該是龜靈膏的,確因為流動性不足被做價漲1000點,系統強迫市價買進,然後坑人的馬上高掛漲停賣出,然後又跌回剩3點~這樣以後誰敢做賣方?
然後不知道,或賭贏的人,一直喊願賭服輸之類的話
dancingra wrote:
這什麼意思呢? 意思是期交所也承認這是一個不好的市場狀態, 他們會改進.
如果現況是可接受的, 相信他們也沒改進的必要.
...(恕刪)


說句公道話,選擇賣方就是開保險公司的角色,一堆人沒有能夠(用保證金或承擔虧損)負責的能力,弄出這次抗議事件,當然是不好的狀態。改善應該是讓流動性從最差進步到不要那麼差,提高保證金,限制賣方資格,以免一堆無力負責的人下次又產生這種現象出來抗議。

繳責任險幾千元,撞死人一次理賠數百萬,也沒一間保險公司會出來靠腰。現在就是太多不該當保險公司的人出來當而以。

有人可能會問,誰當得起賣方?當然有啊,我舉例如下:

擁有大量現貨(當然也有現金)的法人,他預計要在11000點賣出權值股現貨220萬的部位,他就可以在11000履約價賣出買權4口。

手上現貨部位不如預期規劃的法人(這手上現金更多),他預計要在9000點回補220萬的權值股現貨部位,他就可以賣出4口9000履約價的賣權。

法人只要把預計買賣股票的現金,放個一點點(動不動億來億去)在期貨保證金帳戶,準備個被軋2000點,你覺得他會被軋爆嗎?

賣方都是法人(或最低限度賠得起,也不會出來唉唉叫的人),你覺得期交所(甚至期貨商)會有需要出面說明嗎?

在美國(美式選擇權),買方還能在到期前任何時間點要求實物(股票期貨)或期貨交割(指數期貨選擇權),賣方被要求交割,還得拿出真的部位出來哩,像台灣不用準備現貨或期貨就可以賣Call,不用準備吞下正在虧損的現貨部位(也是要錢才能吞),才導致一堆人沒有風險意識跑來當賣方,造成這次的事件。之前有網友一直舉美國的例子,卻忽略了美國的賣方如果沒有足夠的現金準備任何時間可能發生的實物/期貨交割要求,隨時可能錢軋不過來就違約了(網路那位爆倉5400萬,如果在美國,他就是要有5400萬的更多倍現金在手準備應付買方隨時可能的交割),所以反而使得美國選擇權相對穩定。
chun000 wrote:
現貨從11000跌...(恕刪)


智障般的風控系統..算哪們子風險控管?..

明明客戶的SELL CALL部位 5點價位就能回補 卻把客戶的SELL CALL部位砍倉回補1000點價位.

明明客戶可能只輸5萬 卻亂砍單把客戶弄成大虧100萬..

是誰寫出的智障風險控管程式?..

寫出一個 股市崩跌CALL卻回補漲停版的智障風險控管程式

弄出個全球金融市場的大笑話出來.




不是雲霄飛車當日大跌又變成大漲的走勢..

單純一路往南溜滑梯式的崩跌走勢 砍客戶單純SELL CALL部位漲停版斷頭 絕對是金融市場的大笑話.

bob19620102 wrote:
智障般的風控系統.....(恕刪)



+1

也引述一下別人的post.

http://www.optionshare.tw/thread-2059-4-1.html

風險值公式與代沖銷制度無限上綱採用不利金融消費者之解釋,且期貨商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已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七 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第二列 sc 11600 151515151515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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