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規及案例上來看你好像只能在經過對方同意後修剪而且還不能不告知對方就自己來你的狀況就跟裡面提到的樹枝在池塘上類似節錄:民法為了避免爭議,特在民法的物權編中,制定一些解決土地所有人與鄰地所有人間經常因相鄰關係發生的紛爭,第797條便是其中的一條,條文共有三項,第1項:「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第2項:「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第3項「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第1項的法條清楚地告訴我們:土地所有人如果發現鄰地的植物根枝逾越地界侵入時,「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植物生長在相鄰的土地上,在未與不動產的土地分離以前,是屬於不動產即土地的部分,為民法總則第66條第2項所明定,此處為什麼不以鄰地所有人作為請求對象,而以植物所有人作為對象,立法的原因該是有可能植物所有人與鄰地所有人並非同一人,例如相鄰的土地已設定農育權或出租與他人種植,這時若向土地所有人請求,就有理由推諉那是他人種植的,與他無關。對植物所有人為請求時,就可不必查清楚土地使用權屬誰,只要是種植植物在地上的人就得負起刈除責任;另外要說明的是法條中所稱的「相當期間」,這是法律預留給植物所有人準備刈除工作的期間,像雇請人來工作以及準備工具都必須要有一些時間,至於所定的期間是否相當若有爭議,鬧到法院時由審判的法官來裁決。經過催告的期間屆滿以後,植物所有人仍然不理不睬,這時鄰地所有人就可以自己動手刈除,也可以雇請工人來處理,所需費用,可以要求植物所有人來「買單」。所刈除的植物枝葉,就歸鄰地所有人所有,不必歸還植物所有人。陳姓男子若懂得法律有這種貼心的規定,怎會貿然自己動手,惹來一堆花錢又煩人的事來!不過這要有一個前提條件,越界植物的枝根,如於土地的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的規定。例如花木枝椏侵入所在,正好是鄰地的池塘,樹枝高懸在水面上,並不妨礙鄰地所有人的使用,就不得根據相鄰關係要求刈除。全文: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4483/25357/鄰地花木入侵,該怎麼辦?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107-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