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在下有一個問題想請各位幫忙解惑。
有一間社福基金會的董事長捐了一筆上市公司股票給該基金會,本要將這筆股票轉為基金會的基金(財產總額),
股票已經捐了也過戶了,但基金會向主管機關申請要變更財產總額時,卻被主管機關駁回(不核准申請案),
那麼基金會就想要把這筆股票還回去給董事長。
所以請問若是在贈與前有簽訂一份附條件的贈與契約,
註明「贈與人捐贈股票給基金會是要用來增加基金會的財產,若因主管機關未核准導致未能將股票轉為基金會
的財產時,基金會必須將股票歸還給贈與人。」
這樣子於實務上是可行的嗎?
可以憑此贈與契約及主管機關駁回的公文來直接將已過戶股票轉回給贈與人,
而不被當成是買賣或贈與行為嗎?
若股票可以轉回去給董事長,那麼董事長需要繳納任何稅款或費用嗎?
請各位不另賜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