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欠錢的人是其他家人,他名下只有一台機車,也非房屋所有人,只有戶口還在家裡,這樣債主來來查扣會查扣到我的東西嗎?
目前欠錢那位被通知強制執行,近日收到債主單方面說要聯合法院執行人員來查封財產(這樣合法嗎?)
身份要能證明
公文要有效力
執行內容要完全依法合法
我要查封債務人家中的動產,要備齊哪些證明文件或資料?
答:1.如欲查封一家屋內之動產,應提出該戶之全戶戶籍謄本(可於本院通知補正後,持本院補正通知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如債務人設籍並居住於該戶內,且為戶長,亦無明確證據顯示非債務人所有,原則上得為查封。
2.業經登記之動產,得以登記文件例如主管機關登記資料、國稅局稅務、財產清單資料為輔佐資料,供法院參考,如無明確證據顯示非債務人所有,亦得查封。
3.其他得證明為債務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查封動產時,在場第三人口頭主張該動產非債務人所有時,是伊所有,可是我認為是債務人的,要如何進行查封?該第三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答:所有動產查封時,債權人均需負指封切結責任(即保證所查封之物為債務人所有,查封物為第三人所有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如第三人主張該動產為其所有,自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確認之。債權人得視其所持有動產所有人之證據資料及在場人提出之證明,自行斟酌是否聲請或繼續查封,如請求繼續查封,法院即予查封。
◎要查封債務人的車子,為什麼要我自己提供車子所在地,法院不是應該幫我們查?我們要如何得知車子所在地?是不是直接去監理所查封車輛就可以了?
答:1.因強制執行法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執行法院依法僅得於當事人聲請之範圍內辦理,且車輛可自由移動,故應由債權人自行查報車輛所在,法院無法代為調查。
2.債權人得依債務人使用使用車輛之情形或其他依據,查悉車輛所在。
3.車輛查封後,一般而言是交由債權人保管,再由債權人於拍賣期間開至法院進行拍賣,拍賣當日若有人拍定,法院於其價金繳足後即將車輛交由拍定人收受,因此若債權人未占有、保管車輛,即無從進行拍賣。是查封車輛需占有車輛本身。而監理站車輛登記名義人資料,僅係主管機關為管理車輛所設,僅得為查封之參考,不得以監理機關查封代替車輛本身之查封。
◎查封車輛時,債權人應注意何事?
答:1.須查明債務人車輛之牌照號碼及現在放置車輛的所在地,並向法院陳報。
2.查封後的車輛除非債權人同意仍由債務人繼續使用,否則宜由債權人保管,故債權人於現場查封時,應備妥拖吊車以便將車拖至債權人欲保管之處。
其餘相關請自行查閱
https://tpd.judicial.gov.tw/tw/cp-2945-66697-9ecf5-151.html#%E5%8B%95%E7%94%A2%E7%9A%84%E5%9F%B7%E8%A1%8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