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110/11/9車禍全責,隔天接到一次保險公司電話確認身分後就沒人聯絡,直到今天收到通知去調解。

請問民事侵害時效的二年期限,像這樣110/11/9事故發生,112/11/28上調解,我具有抗辯權嗎?

不是要賴帳,該賠就要賠給人家,只是沒有細目給我,只有一口價要我賠85000,我想了解我是否能主張我的權利。(抗辯權及折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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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解不就是中斷請求權時效的事由之一,請求權還是有效啊
無論有無超過請求權時效,你都能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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