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駁回不附理由 法界罵翻

憲法訴訟法自去年一月四日施行以來,過去的大法官會議改為憲法法庭,憲法訴訟全面法庭化、裁判化,民眾冀望憲法法庭為第四審,聲請釋憲案大量湧進憲法法庭,根據司法院統計,去年一月至今年七月底,向憲法法庭聲請的釋憲案高達5555件, 案件總量是過去大法官會議時期的10倍以上,十五位大法官不堪負荷,憲法法庭的人力嚴重不足,而釋憲案駁回的比率高達98%。

過去大法官會議時代,釋憲案聲請案量少之又少,因為大法官僅能就法律規定作違憲審查,也就是說,大法官只能判斷法律條文是否違反憲法作出解釋,不能介入個案審查,案件量自然很少,根據司法院統計,在憲法訴訟法施行以前,民國106年到110年大法官平均每月新收50件釋憲聲請案,案件量相當少,每月也幾乎都能終結案件49.8件,案量收支算是平衡。

但自從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施行,大法官整個情況改變,從111年1月到112年7月,憲法法庭平均每月新收釋憲聲請案達272件,是過去的5倍以上,每月終結252件,留下積案,若是時間拉長,積案量就會相當可觀。

為什麼憲法法庭會爆增這麼多的釋憲聲請案?主要與司法院長許宗力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民眾有所期待有關。許宗力留學德國,過去擔任大法官八年,接任司法院長又同時擔任大法官會議主席,他專研憲法公法,對於大法官的運作相當嫻熟。長期擔任大法官,他認為原本的大法官解釋方式有漏洞,當普通法院的法官適用法規作成判決時,法規本身雖然合於憲法要求,但是法官以不正確的方式適用法規,導致判決結果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這種「裁判違憲」狀態,無法以大法官的違憲審查方式解決,因此,司法院修法,將原本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讓大法官可以就個案審查救濟(一般人稱憲法法庭成為「第四審」),整部法律改稱為「憲法訴訟法」,過去的大法官會議也改稱為憲法法庭。

憲法訴訟法於111年1月4日施行,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民眾打官司敗訴,大多會認為普通法院的法官在適用法律或解釋法律上,誤認或忽略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而有違憲之虞,於是爭先恐後提起憲法訴訟(這二年案件量爆衝到5千件以上),期待大法官能夠為其伸冤,作成釋憲解釋,推翻普通法院的判決,而有翻案的可能。

然而,民眾的翻案期待,最終落空。

依據司法院統計,111年全年憲法法庭共終結3241件釋憲案,其中裁定不受理3154件,比率高達97.32%,而作成實體裁判僅37件,比率為1.16%。這個數字真的會讓一般民眾心涼了半截,幾乎是高達98%的釋憲聲請案都被駁回,這樣怎能期待大法官為他們洗冤改判?

對於民眾期待憲法法庭成為「第四審」,憲法法庭認為這是錯誤期待。整個憲法法庭只有15位大法官、4位研究法官及30位法官助理,案量這麼大,不可能每件案子作成實體認定,美國聯邦憲法法院有選案制度,只有極少案件才能進入釋憲,德國的憲法法庭符合門檻的案子更少,而台灣的憲法法庭設有審查庭機制,先過濾篩選案件,審查庭三位大法官未達一致決,就會送憲法法庭評議是否受理,只有在極特別的情況下,例如普通法院法官裁判涵射的法規範明顯違憲,憲法法庭才可能廢棄個案判決,對個案救濟。

去年(111年)憲法法庭作成20號判決,今年已作14號判決,這些憲法判決案件,憲法法庭真正介入個案審查廢棄終審判決的案子只有4件,若算成功比率,這二年民眾聲請釋憲案件達5555件,比例不到千分之二。看來,雖然大法官開了「裁判憲法審查」的這扇窗,但真正能讓大法官選案進入個案審查救濟的可能性實在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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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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