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同時收件之分割繼承案號 ,以誰的時間點為『原因之發生日期』為標準?

〈舉例來說〉
收件案號: 12345  
被繼承人:江x美 
持有土地:452地號及321地號 
逝世日期:75/03/15日
受繼承人:子女共有10位(包含 長子 柯x富在內)

收件案號: 12346  
被繼承人:柯x富 
持有土地:935地號及181地號
逝世日期:81/02/25日
被繼承人:配偶 王x蕙(含轉繼承於 江x美1/10之土地持份)

收件案號: 12347
被繼承人:王x蕙
持有房子: 房屋門牌17號(含土地範圍)
逝世日期:111/01/21日
受繼承人:子女共有5位

QA
1、試問3個案件「原因之發生日期」是各以每一位 被繼承人 的逝世日期為標準嗎?   若三個案件「原因之發生日期」各以每一位 被繼承人 的逝世日期為主,試問案號【12345】及【12346】因年代久遠那又如何採計一年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書呢? (或者是全部都以 王x蕙 的逝世日期為主)

2、三份收件的「案號」有辦法透過「連件」的方式來處理嗎?

3、再來按照 地政機關 的審查作業標準,三份 收件案號 又要如何辦理「分割繼承」?

4、因為是三份不同的「收件案號」,試問共有繼承人 之 印鑑證明書 及 戶籍騰本 是否也要各繳交3份?

5、若送件的順序是(1).江x美 、(2)王x蕙、 (3).柯x富 , 這樣做連件處理及分割繼承不會出問題吧?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