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公司往來多時的客戶(好多年),於公司出貨後,未能依照原先約定期間付款,我方業務因雙方往來長久,未能及時阻斷出貨,因此,未收貨款,長達半年,金額有數十萬元,經向對方催討,對方推託不付,後來經過地方政府調解會,對方僅僅願意支付15%的貨款為條件!
公司為此,決定請律師打官司,因為只是很單純的民事案件,公司出貨.對方簽收收貨.公司開出發票請款,都有實據,
雖然對方找各種藉口,不想付款,但是一審法院還是判決公司贏得這場訴訟!
唯對方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藉口是雙方帳務往來不清,唯公司帳務,單據齊全,初審法官都已經認可完成,此時,公司
方面唯恐勝訴後,對方脫產,勝訴只是白忙一場,先憑法院判決書去國稅局申請查察對方財產,結果是對方公司名下
銀行帳號無利息收入,無其他不動產,可能是對其事先預見到對方對於可能的行為結果,預先有所準備,像是國內這種勝訴後,只能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無濟於受害者的救助,因為對方對公司財產已處理過,對於受害者債權的償還,即便是勝訴,也是無甚幫助,法律對於受害者,也是無力!
經再詳查,對方過去都是以電匯方式支付款項,因為匯款銀行,不是該公司戶頭,即便是對方帳戶有錢,勝訴方也無可奈何,法律的不夠周延, 由此可見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