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0 10:51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楊姓男子到7-11超商買飯糰,自認吃了拉肚子、全身無力跌倒,向統一超商求償2萬元;統一則說,做3次檢驗未檢測出大腸桿菌等,楊所稱的「異物」則是蔥白;法院認為楊主張侵權、消保法求償無依據,僅依不當得利判統一應給付楊飯糰價格23元,另楊還得給付2129元的裁判費,可上訴。
楊男主張,去年4月3日早上10點多到某7-11門市購買蔥鹽燒肉飯團,但裡面卻有異物害他吃了腹瀉,更導致全身無力撞到玻璃眼鏡損壞,眼睛也因此瘀青受傷,依飯糰價格23元、醫療費、眼鏡及精神撫慰金15000多元等,一共向統一超商求償20000元。
統一超商抗辯稱,一得知楊男稱商品有異物時,就立即請鮮食供應商送檢驗,依規定檢驗樣品僅能以供應商生產同批號未開封商品送驗,結果也未檢出大腸桿菌及葡萄球菌之反應,但再委託SGS實驗室對楊所稱「異物」以顯微鏡檢測,合理推斷應是蔥白切片。
法院審酌,楊男雖提出就醫診斷腹瀉,但無從得知腹瀉原因為何,也不能證明是食用該飯糰導致,更遑論後續撞到玻璃、眼鏡損壞及眼睛受傷等,認為該部分他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求償無依據。
供應商證稱,收到客訴做3次檢驗,首次用同款商品留樣檢驗,告知楊男結果他認為不公正,就再送SGS檢驗,第三次針對楊所稱「異物」送樣,顯微鏡看到該物有細胞壁,應是植物非塑膠,法院認為廠商已具相當安全性,楊依消保法損害賠償求償也無依據。
法院最後認定,楊和統一超商簽定買賣契約購買飯糰,因楊認為有異物退還,雙方就解除該商品契約,而契約解除後,統一超商就無法律上原因獲得23元的利益,自應返還給楊,因此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判統一超商應給付楊23元。
另外就本件民事訴訟費計算,法院指出,包括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2名證人旅費578元、576元,一共2154元,由統一超商負擔25元,楊男負擔其餘2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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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獲23元卻得繳2129元裁判費?
這什麽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