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用一次不兩次好了 wrote:在政府機關利用匿名投訴的方式做不實指控算不算是誹謗呢? 當然不算,又不是公諸於眾。只用一次不兩次好了 wrote:有什麼辦法可以知道投訴人身分嗎? 沒辦法,除非你是承辦人。只用一次不兩次好了 wrote:用誹謗罪提告的話是否能請機關提供投訴人身份? 你當然可以提告,但是你要先提出證據,很好奇你要如何提出,該不會承辦人把投訴書拿給你看吧。另外被告人是要你提出給司法機關的,而不是司法警察幫你找被告人,所以你是連報案的機會都沒有。
投訴是人民權利是否屬實該單位查核,該怎辦就依法處理和單位政風處投訴不在此法範圍內吧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謝謝兩位的意見,被無端投訴,影響的是單位所有人都要被調查,還有調查報告,對於自己無能拖累所有人我也感到抱歉。上網看了別人的案例,發現都是只能默默承受,而曾經做過這種事的人還能得意的教別人說,只要投訴就能讓他們有寫不完的報告。我確實已經要打包走人了,雖然主管信任也挽留,但是找不到投訴人問清楚原由,不實的指控也不會停止,連累的是其他同事。以前聽到別人遇到相同遭遇會感到同情,現在才能感覺什麼是心灰意冷,教育的飯碗不好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