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3件解釋為憲政及人權維護貢獻卓著
司法院大法官110年12月30日舉行第5952次審查會議,為73年來,大法官以會議形式行使職權、審理聲請案件之方式劃下歷史性句點;所作成之813件解釋,在我國憲政發展及人權保障上深具意義。
民國37年7月第1屆大法官就職,同年9月15日第1次大法官會議舉行,並通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38年1月6日作成首件憲法解釋。隨著時代變遷及社會發展,大法官行使職權之規範亦歷經多次變革,於47年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82年修正全文並更名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明定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94年憲法增修條文復增訂由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事項。
自37年7月迄110年12月30日,大法官共召開1528次會議,18次言詞辯論,作成813號解釋,各該解釋對於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保障人權,貢獻良多。其中重要者,例如:
(一)第261號解釋:開啟重建臺灣國會民主正當性之契機,使民主轉型跨出關鍵性的一步。
(二)第445號解釋:宣告過去利用空泛法律規定授權治安部門恣意執法,並禁制特定政治觀點的做法,已不見容於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民主臺灣。
(三)第479號、第644號解釋:拆解威權時代所遺留對結社自由的不合理管控,讓擁有相似理念的人民得以自發組成團體,決定自我宣稱,並擴大自身影響力,有助於在政策決定過程中呈現更多元意見,使民主決策程序的運作更為健全。
(四)第499號解釋:確立不容修憲機關侵犯的修憲實體界限,推進臺灣代議民主體制的合理化,以及修憲程序中國民主權質素的厚實化。
(五)第520號解釋:為行政、立法間的憲政衝突,指引了一套得以在未來持續遵循,用以化解爭端的互動機制。
(六)第585號解釋:透過真調會條例的合憲性檢驗使立法院具備更完整的權能,得以有效制衡、監督行政部門。
(七)第603號解釋:在立法院少數無法推翻多數決定時,積極介入既有政策決定,避免全民的隱私權利受到政治部門的大規模侵害。
(八)第613號解釋:提醒立法部門不能以建置獨立機關為由,恣意削弱其他憲政部門的權力而擴張自身的權力,維繫行政與立法間的權力天秤免於失衡。
(九)第748號解釋:將政策討論推進到落實同性婚姻的制度形式,而不再僅停留於是否容許同性婚姻的階段,在政治部門尚未作出決定之前,便選擇介入作出司法裁決,為大法官司法積極主義的展現。
(十)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除罪化,以社會變遷角度及法制興革視野出發,重新詮釋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真諦。
(十一)第799號解釋:強化刑事受處分人之程序保障權,課責有關機關有效調整改善現行強制治療制度。
(十二)第803號解釋:揭示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保障與環境及生態之保護應並重,實踐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之意旨。
(十三)第812號解釋:規制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的規範及其執行,應符合憲法明顯區隔原則。
憲法訴訟法將於111年1月4日施行,大法官審理案件將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審理結果也改以裁判的方式展現,並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期許新制的施行,能更全面保障人民權益。
憲法訴訟法1月4日正式施行,司法院當日舉辦「憲法訴訟新制施行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中譯本新書發表會」,由許宗力院長主持,邀請翁岳生、賴英照、賴浩敏3位前院長,及現任、歷任大法官共同參與。
許院長致詞表示,憲法訴訟法正式施行,不僅更加落實憲法審查制度保障人民基本權的意旨,也是在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強化大法官釋憲功能的殷切期望,真正落實釋憲權作為司法權一環的功能。許院長說明大法官行使職權,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3階段,大法官由立憲初期的「解答疑義」逐漸走向「解決爭議」,由「維護憲政體制」朝向「保障人民權利」;82年憲法法庭的設立,更是我國釋憲制度走向司法化、法庭化的重大變革。大法官以會議審理案件、作成解釋的方式行使職權,歷經70多年,在今日憲法訴訟法施行之際劃下句點,並期許新制能無缺漏的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守護珍貴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翁岳生前院長致詞時說明憲法法庭於82年10月22日落成啟用,於同年12月23日針對政府公債問題,首次進行言詞辯論;此後多件言詞辯論案都影響深遠。今日起大法官將以憲法法庭名義審理憲法訴訟案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解釋權,維護其司法機關應有之「法院」或「法庭」的型態,相信可以增強人民對大法官作為釋憲機關,行使司法權功能之信賴。
賴英照前院長則表示,憲法訴訟法施行的重點在於自德國引進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在制度施行初期,外界不免有所疑義,也需要調適的時間,期許透過實務運作,可以使理論與實務逐漸磨合,並消弭外界的疑慮。
賴浩敏前院長亦期許釋憲制度的司法化、裁判化、法庭化、訴訟化,能更落實憲法保障人權意旨,繼續發揮憲法守護者的角色。
許院長另介紹新制內容及特色,並特別說明裁判憲法審查並非第四審,而是類似再審、非常上訴之憲法訴訟上特別救濟途徑。藉由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讓基本權保障、憲法價值理念的內涵成為訴訟攻防的日常,進而內化為司法的基因。而憲法訴訟新制的各項準備工作,在法制工作上,完成訂定、修正11項子法及6項行政規則;於輔助大法官組織編制上,釋憲幕僚單位的大法官書記處更名為憲法法庭書記廳,比照法院建置相關法院化空間,並逐步進用研究法官、大法官助理、書記官等;在電子資源上,全面依憲法訴訟所需相關功能再造憲法法庭網站。配合新制,新製成之與5院規格相同之憲法法庭、憲法法庭審判長印信,於展示後正式啟用。
另外,考量憲法訴訟法新增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參酌德國法制者甚多,為使國內能瞭解德國憲法審查最新發展趨勢,司法院特與德國Nomos圖書出版公司簽訂授權契約,由臺灣大學林明昕教授擔任翻譯小組總召集人,完成「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譯書,於同日發表,期許該書能提供我國釋憲實務與學術在憲法訴訟程序的比較法參考。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