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老人家撿東西撿到被告竊盜,重點不是在這裡,因為事件已經不起訴,但是收到不起訴書時才發現,之前莫名其妙被人家告民事過失傷害,地檢署寄出調解庭通知,而提告人就是告竊盜的人。
本來家人被告也沒有多想什麼,只覺得就是誤會跟倒楣,出庭解釋清楚就好,加上監視器畫面完全可以證明我家人無犯罪事實,但是發現提告竊盜的人還莫名其妙告了我家人過失傷害且要求出席調解庭,我不禁開始往誣告、訟棍的方向想了,感覺對方就是急著在刑事偵查庭都還沒開之前,就要我家人出面談賠償的感覺。
我知道刑事誣告很難成立,民事呢?大家可以隨便去地檢署說說寫寫,就能民事立案要求對方出席調解庭?雖然後續民事並沒有任何開庭通知,也許對方撤案了,我覺得一整個荒謬啊,目前對方刑事再議當中,其實對方遺失的物品並沒有什麼貴重物品,就是提袋裡裝了雨傘水壺這類的生活小物品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