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離婚訴訟中,我們有兩個未成年子女,在會面方式上,律師所寫的內容,我覺得有問題,但他認為這樣才對,想問問在座的律師或有經驗的前輩們
1.他的內容真的對嗎?
2.我只希望會面時間固定,想要從農曆年後第一個周末開始輪流顧兩位未成年子女,遇到連假不分割假期,該怎麼寫較好?
3.以往法院的案例,都怎麼判呢??
謝謝
===以下是律師針對兩位未成年子女會面內容===
被告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A*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及應遵守規則如下:
一、時間:
(一) 自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中午12時起,至翌日(星期日)下午7時止;自民國偶數年之農曆除夕上午10時30分起,至大年初二上午10時30分止;自每年之父親節下午6時起,至同日下午8時30分止;自每年之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上午10時30分起,至同日下午2時止,未成年子女A由””被告””照顧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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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B*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及應遵守規則如下:
一、時間:
(一) 自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中午12時起,至翌日(星期日)下午7時止;自民國偶數年之農曆除夕上午10時30分起,至大年初二上午10時30分止;自每年之母親節下午6時起,至同日下午8時30分止;自每年之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上午10時30分起,至同日下午2時止,未成年子女B由""原告""照顧同住。
想自由的心 wrote:
目前我照顧A(女生12(恕刪)
聽起來我覺得還可以啊(目前你們雙方互相探視小孩的方式)
你律師寫的是一般制式的會面方式,你上網查一查就知道
可以白紙黑字啊
大的小孩已經認得你了,小的還很小,要持續來往就是了
只是以後你前夫會有新老婆,到時妳再看情況她會不會阻擋什麼的
前夫會跟小孩說妳的壞話嗎?
妳在擔心什麼?妳前夫看來還算是個可以理性溝通的人
白紙黑字的話,如果將來對方不履行,妳頂多再去法院打官司把監護權要回來
很多人一直打官司也沒用,因為小孩已經在對方那邊,我聽過很可憐的例子
小孩在男方那邊,不讓女方看,女方為了看小孩一面,
就去小孩的學校當志工,只為了看小孩
還有的小孩已經被洗腦了,會怨恨非同住方
還聽過男方跟小孩說,兩邊你只能選一個,在這邊,你就永遠不可以跟媽見面
所以記得,好聚好散比較重要
願健康平安錢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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