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2 11:35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詹姓女騎士紅燈左轉,新北市警板橋分局潘姓警備隊警員製單舉發,她心生不滿,在大庭廣眾下罵潘「遇到鬼」,被依侮辱公務員罪起訴,台灣高等法院判拘役10日定讞。潘另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高院民事庭判詹女須賠償8千元確定。
詹姓女子去年2月18日晚間騎機車行經板橋區中正路1巷口,因紅燈左轉而遭潘姓警員攔檢、舉發。當時詹女表示「我今天已經失業一整天了,然後你、然後你還要開」、「年輕人就是不會說轉、轉彎一下喔,欸我弟也是做警察欸。」還說「只能說真衰啦,沒事遇,遇到鬼啦。」
潘詢問「妳說誰遇到鬼?」詹女口無遮攔地說「你們是鬼啊,你們是鬼啊,在我心裡,我覺得你們是鬼」,當潘抗議時,她還回「不然我要講什麼,我遇到神嗎?」
新北地檢署依侮辱公務員罪起訴,詹女卻辯稱「鬼」有很多種意思,像是「魔鬼身材」是說人家很性感,鬼也可以說很「機靈」、「聰明」,否認侮辱員警。不過法院認為潘姓警員是男性,和「魔鬼身材」沒有關係,且詹女頻說自己很衰「遇到鬼」,語氣不滿,顯然不是在稱讚潘機靈、聰明。
高院刑事庭認定詹女犯侮辱公務員罪、公然侮辱罪,從較重的侮辱公務員罪處斷,審酌她蔑視國家公權力,又未能和潘和解、獲取原諒,今年7月20日駁回詹女上訴,維持一審拘役10日刑度。
潘姓警員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他認為數度遭辱罵「遇到鬼」,名譽受貶,因此求償100萬精神慰撫金。
詹女在高院民事庭上辯稱只是抒發心境,因覺得諸事不順、很倒楣,她未指名道姓,不會導致警察名譽受損。
高院民事庭表示,當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等人格法益遭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不過慰撫金多寡,應斟酌雙方的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詹女口出「遇到鬼」,侵害潘的名譽權,潘有權求償。
潘姓警員月薪6萬,名下無登記財產,而從事美髮業的詹女薪水只有2萬多,但去年度報稅所得70萬元,名下有4筆房屋、6筆土地、67筆投資,價值746萬元。高院審酌後,認為精神慰撫金8千元適當,雙方都不得再上訴。
….可見被告因違規紅燈左轉,遭執行公務之原告製單舉發,心生不滿而稱遇到鬼(指原告)。
依一般社會通念,「遇到鬼」具有貶損他人聲譽之含意,而被告在公共場所數次針對原告口出此言,言談間充斥不滿之負面情緒,顯然有意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其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抗辯其未指名道姓,無意侮辱原告,亦不會導致原告名譽受損云云,尚非可採。
本件被告辱以「遇到鬼」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於精神上應受有相當痛苦,自得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
刑事: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671 號刑事判決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