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 檳榔西施23年前遭虐死焚屍 女殺人犯改判免賠

2021/11/16 13:4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23年前,台北市17歲林姓台日混血少女到桃園檳榔攤工作,被懷疑侵占款項,遭虐死焚屍滅跡,前年因秘密證人檢舉才偵破,揪出4名凶手,一審將42歲主嫌潘子鑑、43歲陳諭詩依殺人罪各判無期徒刑,高等法院審酌2人案發時年僅19、20歲,思慮不周,均改判14年6月;民事部份,一審判陳諭詩和潛逃海外遭通緝的被告吳男應各賠償林女父親177萬多元,陳女上訴主張已逾請求權時效,高院認為,林父直到去年才求償,距侵權行為時已逾21年,超過最長10年的請求權時效,今改判不必賠償。

被害林姓少女獨自到桃園生活,在潘子鑑等人合夥經營的檳榔攤工作,1998年12月間,服役中的潘男懷疑林姓少女私吞營收款,夥同陳諭詩、吳姓男子將她拘禁在檳榔攤2樓房間,期間,陳姓少女認為林女喜歡上男友吳男,加入毆打凌虐行列。

林女曾一度逃離,逃離前揚言檢舉潘子鑑、吳男和陳女涉吸毒罪行,潘子鑑、陳諭詩、吳男和陳女萌生殺意,將林女捉回,剃光頭凌虐、用毛巾絞死,棄屍八德區草叢,再載到平鎮郊區焚屍滅跡。

林姓少女被發現時死狀悽慘,但因身上和附近找不到證件,也沒有家屬出面指認,全案陷入膠著,檢警只能採DNA建檔,以無名屍下葬。直到2019年峰迴路轉,有秘密證人出面指認,警方循線找到林女家屬比對DNA,證實無名屍就是林姓少女,重啟偵辦,查獲潘子鑑等人。

桃院今年1月依殺人罪判潘子鑑、陳諭詩無期徒刑,共犯40歲吳男已潛逃海外,遭通緝中,陳姓少女被少年法庭依殺人罪判14年8月。上訴後,高院8月底改判潘子鑑、陳諭詩各14年6月徒刑。林女父親不滿判決,表示將上訴最高法院。

陳女部分,她上訴否認犯下共同殺人,且追訴時效已消滅,但高等法院不採信,判她14年2月徒刑。

民事部份,死者林女父親對陳諭詩等4人求償應連帶賠償714萬多元,桃園地院判陳諭詩、吳男應各賠償177萬多元。陳諭詩不服,上訴主張林父已逾請求權時效,應判決駁回林父的求償案。

高等法院審理後指出,林父指控陳諭詩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不過,陳諭詩等人是於1998年12月7日涉嫌殺害林姓少女,而林父直到2020年9月24日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距離侵權行為已逾21年,超過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定10年的最長請求權時效,其請求權時效已完成,因此林父不得求償。還可上訴。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不行使而消滅,此觀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規定即明,如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已逾10年,縱使請求權人不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抑或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未經法院判決有罪,均不影響消滅時效之進行,其請求權仍因逾10年未行使而消滅,此與同條第1項前段所定2年短期時效係自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尚有所不同。」

但據報載:這件被告係於第二審始提出時效抗辯,那麼是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幾款?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451 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訴訟程序既未主張時效消滅,則其於上訴第二審後,始為時效消滅之抗辯,自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不同,原審認被上訴人所為時效消滅之抗辯,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此部分所持法律上之見解,亦有可議。」

台高院97年度建上更㈡字第7號:「又時效抗辯為債務人得隨時主張之抗辯權,上訴人於原審即已委任訴訟代理人處理本件訴訟,卻未能於原審時提出,顯然可歸責於上訴人,且如不許上訴人提出並無顯失公平之處,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不得提出時效抗辯,本院就此即毋庸審酌之。」

98 年度台上字第 510 號維持台高院更二審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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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NE wrote:
大逆轉! 檳榔西施23年前遭虐死焚屍 女殺人犯改判免賠

台灣真的很民主。
正腐助大家吃萊豬,配核食, 用心涼苦。>>>>>>>>> 大馬女子來台讀書被姦殺,讓全世界看見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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