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頭深入女同事的口腔「法式深吻」 賠66萬判緩刑

舌頭深入女同事的口腔「法式深吻」 賠66萬判緩刑 
2021-10-20 14:00 聯合報 /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姚姓男子在公司尾牙見女同事酒醉,強拉女同事入懷、強吻唇部,還將舌頭深入女同事口腔「法式深吻」;姚和被害人和解,賠償60多萬元,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姚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2021年1月25日晚間,姚與被害人一群人在台北市大安區某酒館的地下室包廂參加尾牙聚餐,姚見被害人酒後不勝酒力,強拉她自地下1樓上1樓,被害人跌倒,右膝、右腳踝、右手多處瘀傷、擦傷。

檢察官指控,姚乘被害人負傷不及抗拒時,先將被害人往自己的身體上拉,要求被害人親他,被害人搖頭拒絕,姚即暴力強拉她入懷中擁抱、強吻她的唇部,最後將舌頭深入她的口腔內,被害人事後報警,姚被起訴。

法院開庭,姚認罪,雙方經調解程序,姚同意賠償被害女同事66萬3735元和解,且當庭先給付對方25萬元,女同事同意法官可以判姚緩刑。

判決指出,姚為逞私慾,妨害女同事的性自主權,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兼衡他大學畢業、從事外商業務,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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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式深吻」 要賠66萬??
那打一砲要賠多少?
這不合比例原則嘛~~
stoak wrote:
法院開庭,姚認罪,雙方經調解程序,姚同意賠償被害女同事66萬3735元和解,且當庭先給付對方25萬元,女同事同意法官可以判姚緩刑。

真貴
四維草方哥 wrote:
真貴
對阿......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比例原則
如果被害人是你們老婆女兒,請問66萬貴不貴!?
所以說那些偷拍,強姦,猥褻....的男人是白癡,賺錢後花一兩千元去xxx都不行,還要犯罪,得不償失.
長的很醜+口臭 66萬不算過份
舌吻要賠 66萬????

那強姦賠3000萬差不多吧?

但實際上台灣強姦有賠超過100萬的嗎?

所以說免錢的最貴, 還是喝茶吃魚能套就好

超碼價格服務還是有些標準的

精蟲充腦又不想花錢 只會賠更多


如果自己不是高富帥 切記台女碰不得 喝茶吃魚保平安
nicalbaby wrote:
那強姦賠3000萬差不多吧?
強姦賠25萬喔~~~
我一再強調...."比例原則"


一夜硬上學妹2次!狼學長賠25萬獲原諒強制性交罪變緩刑
2021-10-21 08:25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林姓男子到學妹家過夜,他自認有機會進一步發展,不顧對方明確拒絕仍硬上得逞,睡沒幾小時又慾火高漲,竟然二度性侵學妹;林犯後全部坦承,並和學妹的爸爸以25萬元達成調解,法院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替他減刑,依2個強制性交罪判他2年,緩刑5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男去年4月10日凌晨在學妹家時,因性慾高漲想和她發生關係,不顧對方明確拒絕仍硬上得逞,直到清晨5點多,林男慾火未消,又以同樣手法再次性侵學妹,害她一晚連兩次受害,學妹不堪受辱報警提告。

審理時,林男坦承不諱,學妹也指證歷歷,並提出相關LINE對話截圖、醫院驗傷報告佐證,法院認為林犯行明確。法院認為,林犯後全部坦承,堪認他勇於面對自身過錯,且已經和學妹的爸爸以25萬元達成和解,並已經給付10萬元,對方也同意給予緩刑。

法院認為,林男既已知悔悟,並獲得諒解,認為所犯2個強制性交罪,如科以最低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尙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

法院審酌,林男為滿足性慾,違反學妹意願先後2次對她性侵,戕害人性尊嚴,造成她心裡驚慌恐懼,但考量犯後坦承、雙方達成調解,依2個強制性交罪,各判林男1年9月,應執行2年,並宣告緩刑5年。
再來一個案例.....嘿咻45萬
再次強調....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比例原則



初出社會的她與人夫嘿咻 女工程師賠償人妻45萬
2021-10-21 12:20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知名建設工程公司副理阿火(化名)經常藉故不返家,妻子小珍(化名)起疑,經查老公手機與車子,發現阿火與新任女工程師小秋(化名)交往密切,經常出入摩鐵,阿火認錯寫悔過書,而小秋自稱初出社會、思慮欠周,有誤觸社會道德規範界線之虞,經小珍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判決小秋賠償精神慰無金45萬元。可上訴。

小珍主張,她與丈夫阿火結婚迄今已19年,並育有2名子女,丈夫的工作係受託規劃興建高科技廠房,需長期配合建廠遷移,乃約定由她與2名子女定居在桃園市戶籍地,阿火如未派駐海外時,平時居住於中市后里區公司宿舍,假日再返回桃園與妻小團聚。

自去年6、7月間起,阿火即開始向小珍表示公司業務繁忙要提早返回台中,且自同年8月間起,更聲稱業務繁重而無暇返回桃園,小珍原告本不疑有他,但因次數增加而起疑,經調查自小客車ETC紀錄,方知丈夫矇騙她,再查看丈夫的手機,方確認丈夫與公司新任助理小秋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侵害小珍的配偶權,因此小珍請求損害賠償。

小秋辯稱,她於去年5月間至公司任職,擔任該公司台中工程處工程師,阿火則為台北工程處副理,2人並非上下直屬關係,惟因公司配合客戶建廠需求,不同工程處員工乃有互相援用,小秋因曾與阿火有團隊協作關係,方始認識阿火,阿火夜不歸家情形,與她無關。

小秋又稱,對於阿火簽立悔過書,並不爭執;惟悔過書上除記載「數度與女子小秋發生性行為」外,並未有其他說明,尚難證明小秋嚴重侵害小珍配偶權。小秋並自稱年紀尚輕、初出社會、思慮欠周,雖有誤觸社會道德規範界線之虞,但曾多次主動透過訴訟代理人聯繫小珍訴訟代理人商談和解事宜,態度良好,且未再與阿火有任何聯繫。

法官審酌,小秋與阿火間的不當交往情況,對小珍婚姻圓滿安全及幸福破壞程度,造成小珍身心受傷,判決小秋給付小珍精神慰撫金45萬元。
好貴的一個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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