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是朋友告訴我的,因為這是律法層次的問題,所以我不知道該如何去回答他? 但是據我了解的是 ➠ 獎助學金(包含民間團體資助) 在台灣的律法上不歸為 薪資所得 之一部分 ,但律法好像也沒有規定說 債權人 就不能向領有 獎助學金(包含民間團體資助) 的 債務人 提出所謂的 強制執行 並同時 凍結 帳戶 ,不知道我這樣的 見解 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