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親人出門買菜~經過新竹縣竹北市路橋
一個不牢固的大型廣告帆布因風吹落
導致行駛機車時被擊落
當下所幸後方無來車~
但也當下昏迷~且身上多處擦傷鎖骨骨折~臉部頭部瘀傷
醫生建議休養三個月~
目前預計求償
1.醫療費用~
2.因傷無法工作需延伸額外人力費用
3.精神慰問+之後開刀取出鋼釘+之後回診等等雜項共 5萬
但因親人是從事夜市工作~
有三個月無法工作~
必須額外人手協助~但夜市都是給現金~
因無薪資證明~如果改以法定最低薪資求償是否可行?
另外這非天災情況綁不牢固的大型廣告
砸傷人是否涉及公共危險罪~??
以下提供恩典法律事務所翁嘉君律師的回應如下,翁嘉君表示,該廣告帆布的管理人應善盡管理、維修帆布的責任,對於帆布掉落客觀上應有預見、迴避的可能性,若管理人未善盡管理之責致帆布掉落使網友親人受有身體損傷,該管理人則有成立刑法過失傷害的可能性,由於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如果您的親人要對帆布管理人提告,必須注意6個月的告訴期間。
翁嘉君指出,如您的親人希望跟對方求償(因帆布掉落致網友親人受傷之醫療費用),敬請您的親人須將歷次就醫診療費、開刀、交通等費用之單據妥善保存,避免雙方討論相關費用時產生爭議。
至於營業損失求償方面的問題,翁嘉君以法院的實務來說明,法院通常會參照財政部頒布的當年度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以得知網友親人所從事行業當年度的淨利率為何,並計算每月的營業淨利做為營業損失。也因此如果計算出來的淨利低於當年度的基本工資數額,則法官可能會傾向以基本工資做為營業損失的計算基礎。
上述法律觀點提供給您與您的親人參考,如後續須本所協助,敬請致電到本所預約付費諮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