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賴淑芬在審理一起請求返還借款訴訟時,因向被上訴人、環塑科技公司說「債務人已無財產,不要再告了」、「不要把法院當成討債的地方」,環塑公司認為遭要求撤回起訴,甚至指賴淑芬濫權調閱公司稅務資料、想告發相關人涉犯商業會計法,聲請法官迴避。民間司改會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法評會決議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法評會表示,賴淑芬(已離職)有說出「法院不是討債的地方」,調取不屬於這起借貸年度的環塑科技公司資產負債表,還要求環塑公司撤回起訴,並命陳報經辦會計資料,這些行為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法官執行職務應中立、維護當事人權利及不得以不當方式解決紛爭等規定。
法評會審酌賴淑芬具體行為、被裁定應迴避、對環塑公司訴訟權益影響,以及環塑公司因此對司法不信賴的情況,認定情節重大。
民間司改會另認為賴淑芬在勸諭和解程序中未錄音、依職權函查環塑公司資產負債表等資料和恐嚇告發公司負責人、主辦和經辦會計人員恐違商業會計法,也違反法官倫理。這部分法評會認為基於促進和解,是否要在法庭錄音值得討論,這部分情節並不重大。
而賴淑芬職權調查證據部分,雖然有學者指出民事訴訟法第288條的運用應區分類型,像在部分家事事件、公益事件、武器不平等事件等類型案件或部分處理訴訟要件的判斷上,比較適合職權調查證據,不過這理論在實務上見解沒有統一,賴淑芬這樣做也不能直接認定違反法官倫理。至於賴淑芬擬告發環塑公司相關人違反商業會計法,因公務員職務上知悉相關人有犯罪行為,本來就有依法告發的責任,法評會也認定這沒違背法官倫理。
法評會認為賴淑芬歷年考績(考成)和平時考評紀錄頗為良好,本案是偶發而不是慣行,且部分行為是因公正性遭受質疑後的情緒反應,考量她事後已經辭職,在法評會詢問時也對一時失慮認錯,認無懲戒必要,但還是依法官法規定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給予適當處分。
司法內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