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4481 wrote:
整篇文章看下來 樓主...(恕刪)
不是自己認為 而是事實~
什麼都沒做怎麼會要承擔這些呢?
這些巧合我也很意外 但畢竟是巧合
法院上不是靠巧合推理認為就可以定罪的
我可以什麼都不用做 但聽過法扶建議當然還是要保護自己做好準備 沒做的事就先說清楚不要等到最後才再說自己沒做
案件送去後也會看起不起訴 如果先做了證據足夠就不用走到法院這步 那為什麼不做呢?
如果什麼都沒做再等到法院通知書 過程會更麻煩 不是每個人都那麼有時間



sweetmelody wrote:
辦案的警察(如果要移送的話就是檢察官),必需要能證據證明(而不是理論上可以辦到),版主的男友在案發的時候,正在從 IP 地點操控使用「用來犯案」的帳號罵人。
當然,或許該男子的科技水準有到可以利用 VPN 遠端進入後再用犯案帳號犯案。可是即使理論上可以做到,警察和檢察
不是因爲科技上有可能做到,就可以在沒有實際的證據,甚至有些部分只是推論的情況下,就把人當成犯人起訴的。
phy12345 wrote:
哈哈哈 我看你是要...(恕刪)
phy12345 wrote:
有部分你應該是誤解了
如果按照你的理解 , 網路罵人幾乎都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報告當時正在使用帳號罵人
每個人都可以辯稱自己被駭, 網路被盜用, 帳號被盜用
IP 在你家, 帳號是你的, 就是實際證據
現在不是警察推論樓主是嫌疑犯, 是一堆網友推論樓主有可能電腦被盜用所以不是嫌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