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於民國60年,自救會各戶陸續向該地祭祀公業管理人”林錦良”購買該地號土地使用權(買斷無期限使用),該管理人於合約中註明"若將來可以過戶,將無條件協助辦理土地過戶"。
祭祀公業條例於民國97年施行之後,林燕龍祭祀公業派下員其一之”林立聖”委託某代書申請爭取管理人職位,並於107年12月取得管理人權力,隨後於108年初提起該車籠埔段141地號所有住戶須拆屋還地告訴,所有住戶成立自救會並委任律師進行抗告,109年3月一審判決自救會敗訴,並須拆屋還地;自救會隨即委任律師上訴至二審,目前案件於二審審理中。
自救會住戶當時購買該土地使用權之信心,在於前管理人林錦良與其父已向其他各房派下員購買所有公業土地使用權,並有買賣讓渡書可證;自救會所有住戶居住達50年後,卻遭新任管理員林立聖提告要求拆屋還地,此舉令各住戶深表不公且無正義可言。
祭祀公業土地在台灣歷經日據時代至今,各公業糾紛不斷且至今已面目全非,祭祀公業管理法施行之後,新任管理人欲剝奪自救會所有住戶之居住權,實有不公,該祭祀公業管理辦法草率,未保障前管理人已處分之土地使用權為何人,讓某些覬覦利益者有龐大利益可圖,並從中設法為之取得利益,致使自救會住戶深陷拆屋危難之中。
若無正義善心者之幫助,該自救會大多數弱勢住戶將無房可住,無家可歸,此乃政府施行之”祭祀公業管理辦法”之重大弊端。
目前自救會仍在奮戰中,三審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