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前幾天過年大掃除的時候,偶然發現了長輩留下來的保育類動物標本,想請問根據台灣目前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該怎麼處理掉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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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0515 wrote:
大家好,前幾天過年大...(恕刪)

打電話問消防局
收好,你通報到時候就罰你
趕快入土為安,讓畜生眾生能重新投胎
66666666666666
蠻好奇這個有沒有觸法?
等待神人解答
除非是現行犯~~~不然司法拿你沒輒....頂多就是充公銷毀而已
LH0515 wrote:
偶然發現了長輩留下來的保育類動物標本


節自林務局網站: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飼養、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及有害環境之虞非台灣原生物種或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產製品,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填具「保育類野生動物資料登記卡」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登記卡」向當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但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透過合法管道取得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則須持其證明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登記備查即可。以上如資料如有變更,請填寫「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登記異動申請表」,向當地縣市政府登記備查。另外透過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於本法施行及指定公告保育類名錄之前所飼養繁殖者,於協助業者在公告修正施行日起,三年內輔導轉業、停止飼養及視情況收購,給與收購動物於評鑑合格的管理單位代為妥善收容及暫養。

只看到登記跟備查...
其實我是覺得可以問問博物館或動物園想不想收購(或你捐贈),他們應該會知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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