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老人家撿東西撿到被告竊盜,重點不是在這裡,因為事件已經不起訴,但是收到不起訴書時才發現,之前莫名其妙被人家告民事過失傷害,地檢署寄出調解庭通知,而提告人就是告竊盜的人。

本來家人被告也沒有多想什麼,只覺得就是誤會跟倒楣,出庭解釋清楚就好,加上監視器畫面完全可以證明我家人無犯罪事實,但是發現提告竊盜的人還莫名其妙告了我家人過失傷害且要求出席調解庭,我不禁開始往誣告、訟棍的方向想了,感覺對方就是急著在刑事偵查庭都還沒開之前,就要我家人出面談賠償的感覺。

我知道刑事誣告很難成立,民事呢?大家可以隨便去地檢署說說寫寫,就能民事立案要求對方出席調解庭?雖然後續民事並沒有任何開庭通知,也許對方撤案了,我覺得一整個荒謬啊,目前對方刑事再議當中,其實對方遺失的物品並沒有什麼貴重物品,就是提袋裡裝了雨傘水壺這類的生活小物品而已。
文章關鍵字
民事提告應該不是地檢署

應該是法院才對

且民事提告需繳納裁判費的,並不是不用成本

你的應該是對方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

先想想自己這一方是否有過失傷害的行為

對方可以提告應該手上有驗傷單跟相關的證據

若自認自己都沒有過失傷害的行為,你也可以不用出席

相信檢察官也無法起訴你

只是真的是沒有嗎?

只能問你自己了
fannfelix wrote:
民事提告應該不是地檢(恕刪)


我可能講的不是很清楚
我媽跟對方的刑事案件就是竊盜
就是只有這一件
這件竊盜就像之前新聞鬧很大的
撿到筆電送警局還被告的無聊案子
偵查庭只開了一次就不起訴了
我們從頭到尾不知道對方姓名
一直到看到不起訴書上對方的姓名後
才發現偵查庭之前收到的民事過失傷害調解庭通知書是對方提告的
從頭到尾連面都沒見過
除非我媽有了不起的遠距離念力傷人能力
不然絕對沒有跟對方有過失傷害這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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