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第12條規定雙方得提早終止租約,就字面上理解是不是只要一方三個月前通知要提前解約,就不用付違約金?就算沒提早三個月説,也只能要求最多一個月違約金,那如果我租店面,房東突然要收回房子,最多也只是付一個月違約金就可以要求店家關門搬家,生意裝修營業终止的損失,也沒辦法求償嗎?
u810928 wrote:租約第12條規定雙方得提早終止租約,就字面上理解是不是只要一方三個月前通知要提前解約,就不用付違約金?就算沒提早三個月説,也只能要求最多一個月違約金,那如果我租店面,房東突然要收回房子,最多也只是付一個月違約金就可以要求店家關門搬家,生意裝修營業终止的損失,也沒辦法求償嗎? 是的有疑慮當初就不該簽或是修改契約,增加通知時間和違約金,甚至是不得提前終止如果當初是毛胚屋,不爽的話可以拆乾淨再還房東如果不是,拆了可能要當心你的押金
我這裡也有開早餐店的就吃了這種虧裝潢花了2X萬 結果營業兩年房東就說要收回去給她兒子開店整個裝潢全都送給房東最後回自己家 裝潢自己家裡重開早餐店但地點太多偏遠 招牌也不明顯客源跟之前租的地方比起來大概只有原租處的2/10所以租店面時 契約最好一次簽久一點註明房東不能任意解約 不然該店損失全賠不能租約只對房東有利 自己要懂得去談不然損失的永遠都是租客
u810928 wrote:租約第12條規定雙方(恕刪) 1.就算沒提早三個月説,也只能要求最多一個月違約金> 對2.房東突然要收回房子,最多也只是付一個月違約金就可以要求店家關門搬家>這是法規規定,一個月違約金. 當初原意是要修理房東,沒想到會處罰到店面租客.你有裝修成本,所以租約應該跟房東談一些附加條款.保障自己的權益.
需視契約內容而定如果雙方租約未針對提前終止租約情形訂出相關約定,那麼就得回歸《民法》規定。依《民法》規定,租賃契約若因可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而提前終止,導致承租人受有損害時,承租人即得據此請求損害賠償。若是為經營餐飲店,才承租店面並做必要裝潢,裝潢的成本原本預期可在租賃期間內獲得回收,但因房東提前終止租約,導致無法繼續經營而受有裝潢的損失,應該可視為承租人因提前解約所受的損害,是有權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
THE-ONE wrote:是為經營餐飲店,才承租店面並做必要裝潢,裝潢的成本原本預期可在租賃期間內獲得回收,但因房東提前終止租約,導致無法繼續經營而受有裝 請問可以用民法哪一法條要求房東賠償?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