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wing wrote:
甲(中華民國)曾拿到某集團(中國)的經營權,某集團(中國)擁有A(大陸),B(台灣)兩公司
不倫不類的比喻
擁有A(大陸),B(台灣)兩公司,本身不成立
因為從來沒有擁有 B(台灣)公司
是某集團逃亡寄居在台灣公司而已
後來該集團也成為台灣公司的一部分
台灣公司從來沒屬於中國集團過
Dwing wrote:
你有讀過書嗎?甲(...(恕刪)
hammerchiou wrote:
笑死人不償命 !
你要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趕快去認吧 !
你哥跟你打架爭家產,
你哥打贏佔了房子,
你跑到鄉下自己房子窩著,
所以你哥可以說, 我打贏了, 所以鄉下房子也是我的 !
hammerchiou wrote:
你跑到鄉下自己房子窩著,
hammerchiou wrote:
依國際法而言,戰爭的始末是從宣戰到和平條約生效為止,所有經過協議後的權利義務須在和平條約生效以後才能產生法律關係[13][12]:114[14]。1951年日本與同盟國簽訂《舊金山和約》,1952年又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日和約》,但是在這些和約中,日本都只有表示「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未表明台灣主權歸屬於何方
《舊金山和約》簽訂時,絕大多數簽約國代表的共識為台灣的地位暫時未定[16][17]。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政府依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聯合聲明》或《中日和約》來否定台灣地位未定論,並各自主張擁有台灣與澎湖的主權。而美國則視《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中關於台灣的部份為從未正式執行的意向聲明[18],且視《中日和約》未處理台灣地位[19],並認為台灣地位未定。美國政府在《中美建交公報》與《八一七公報》聲明了美國「認知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其後表示「認知」不代表認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認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義。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意為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張,亦不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