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2758號決議前被否決的A/L.633(兩個中國提案) 和A/L.637(一中一台提案)。

herblee wrote: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 是兩個不同地區 ! 已經區分切開了 !


我們高雄市三民區和鳳山區是不同地區!已經區分切開了!!
但‧‧‧還是屬於高雄市啊~


超級小任任
無論兵役還是納稅我都乖乖遵守欸~~[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airbus330
herblee 在暗示蕭美琴嗎?
herblee
麻煩看一下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第三條,中華民國國民都在台灣地區。另國籍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也都有明確規定,由人民來構建國家,主權在民!由擁有主權的台灣人民授權中華民國治理台澎金馬領土,此點並無疑義

-------------------------------------------------------------------------------
中华民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於国民全体。

第三条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
可见宪法第二、三条并没有中华民国国籍者的定义

可以依据的是国籍法: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以个人为例
根据第一款,我的祖父是中华民国国民,自然我的父亲也是中华民国国民,那我。。。
根据第二款,中华民国的领域包括。。。
引用宪法
民国36年《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好像没有说到底是啥?
那你猜有定义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一条和五五宪草第四条第一款列举是怎么说的。
最后,民国108年(2019年)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4号刑事判决:“大陆地区犹属我国之领域,且未放弃对此地区之主权。”

根据这些法律,你能说中华民国的国民只在台湾?
查资料,我突然发现《入出国及移民法》里居然有违宪条款

宪法:第三条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入出国及移民法》: 国民:指具有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入出国及移民法》擅自修改缩小了宪法规定的国民之定义,因为它敏锐的意识到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范围
但这显然违宪了
jcatalysis
違憲的可多了,前陣子修的選罷法也違憲,掛羊頭賣狗肉而已
herblee
您自認的所謂違憲? 《入出國及移民法》明明就是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所授權的特別規定
共匪一员 wrote:
民国108年(2019年)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4号刑事判决:“大陆地区犹属我国之领域,且未放弃对此地区之主权。”


所謂違憲審查(constitutional review),也稱合憲性審查,是指基於權力制衡原則,由釋憲機關判斷命令、法律或者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憲法。 對於個人行為的司法審查屬於傳統司法權,而違憲審查則起源於美國(在該國被稱為「司法審查」)。 在20世紀後,違憲審查普遍發展為維護憲法機制的司法權力,是司法獨立的象徵。

並不是不合我意就違憲 ?

任何法令在制定或解釋時,都應以憲法的內容為依據,不能與憲法相矛盾。

憲法的內容為何 ?

該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 所面的問題 是
[刑法的效力是否及於大陸地區的犯罪行為
根本無關 中華民國國民 國籍之判定
因為 我國刑法對人、事與地的適用範圍,係以屬地原則為基準,輔以國旗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及世界法原則,擴張我國刑法領域外適用之範圍,具體以言,即依刑法第 3 條、第 5 至 8 條之規定所示,作為(刑事)案件劃歸我國(刑事)法院審判(實質審判權)之準據。

這是在劃歸我國法院審判的具體(刑事)案件,其法院之管轄,則可區分為事物管轄、土地管轄及審級管轄,

以土地管轄為例,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即明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參照刑法第 4條關於「隔地犯」之規定,其所謂「犯罪地」,在解釋上當然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
此隔地犯罪管轄權之適用與否 ? 苟「行為地」與「結果地」有其一在大陸地區者,自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向為我國司法院之見解。

中華民國憲法 內容為何 ?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1).有台灣戶籍 (2).有健保卡

憲法明文規定,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我國國籍法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11條既已授權法律《入出國及移民法》為特別之規定, 此特別之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為中華民國國民』, 根本不發生與憲法相矛盾 , 何來違憲?

您所說
以个人为例
根据第一款,我的祖父是中华民国国民,
根据第一款,我的祖父是中华民国国民,自然我的父亲也是中华民国国民,那我。。。
根据第二款,中华民国的领域包括。。。

可有符合法律規定 ? 即法條成立構成要件 !
您祖父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即您的曾祖父或曾祖母是在台灣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憲法規定的是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 您的祖父有中華民國國籍嗎?
若是?才能說 我的祖父是中华民国国民 ?
即 , 您的祖父有台灣戶籍 , 有健保卡 嗎 ? 有 法條成立之構成要件嗎 ?
自然?
自然我的父亲也是中华民国国民 ?
如何自然? 您的父親有台灣戶籍 , 有健保卡 嗎 ?

我國是 人本憲法 ! 不是『土』本憲法? 人民非土地附屬物! 不是讓人民附屬於土地?
我國是由"國民"構建國家 , 並非『土地』岩層,砂石 這些無機物能站起來構建國家 ?再讓人民附屬土地?人被打包附屬於國家? 這種顛倒的說法完全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之『主權在民』

孫文說過『主權在民』是 "拿人民當皇帝" , 由人民主宰這個國家! 不是邏輯反過來, 以為人民要聽黨的話?
台灣不是這一套! 台灣的政黨要順從民意去爭取人民的支持
蔡小英,賴小德 只是台灣人民的管家 , 人民可以選擇讓其上台, 也可以如高雄罷免市長下台
不會以為國家至大? 任由國家去奴役人民?

國民與國家之間, 存在相對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國民的權利主要有參政權、應考試服公職權、接受國民教育。
國民的義務主要有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
但依據其它各項法律,並非所有國民均有相同的權利或義務;例如女性平時無需服兵役、因犯罪遭宣告褫奪公權者無參政及服公職權等。

現在的ROC是由台灣人民擁有中華民國ROC全部完整"治權" !
中華民國在台灣, 有完整的國家組成四要素
(一)人民:憲法規定:台灣人民擁有中華民國主權 ·
(二)領土: 法律授權台澎金馬為台灣自由地區 ·
(三)政府:台灣人民直選,授權了中華民國政府管理自己·
(四)主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此國民全數為台灣人民

下面判例或函釋 , 因牴觸法律 , 牴觸上位法律, 早已不再援用!
1982年(民國71年)12月31日 —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判例(判例不再援用)
1993年(民國82年)8月5日 — 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函釋不再援用)
2002年(民國91年)5月25日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4636號判決(未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不屬判例)

2023年(民國112年)5月22日 — 行政院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函釋(行政機關之現行函釋)
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
(現行有效函釋)行政院 《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函》 已發函通令各部會,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所謂「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即日起應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釋字第710號解釋》大陸地區人民依憲法增修條文既非外國人、又非本國人(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與臺灣地區人民所得享有之待遇與保障,未必相同
依照2000年修正後之現行《國籍法》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重新搞獨立,建立新憲法,國旗國歌國號,
徹底與 ROC 斷絕關係,自然就可以與PRC斷絕關係

Henryws168
敢不用中華民國外殼嗎?還要搞獨
herblee
外殼?依法,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的是總統,目前換上賴小德為外殼吧,中華民國是台灣這個國家的國家名稱,就是一塊招牌,看版上的名稱,這無關股東組成,不是員工,也不是資產 ,早已獨立,台灣人不必"搞"什麼獨?
herblee wrote:
您祖父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即您的曾祖父或曾祖母是在台灣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憲法規定的是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 您的祖父有中華民國國籍嗎?
若是?才能說 我的祖父是中华民国国民 ?
即 , 您的祖父有台灣戶籍 , 有健保卡 嗎 ? 有 法條成立之構成要件嗎 ?

====================================

我祖父没有台湾户籍
但他出生在上世纪30年代的大陆,你认为他有没有中华民国国籍?是否构成法条成立之要件?
所以我是否应该有中华民国国籍?是否构成法条成立之要件?
推而广之,大陆人是否有中华民国国籍?是否构成法条成立之要件?
宪法增修条文11条是有大陆人民的权利义务由专门法来约定一说

但是根据法律原则,下位法应当根据上位法来制定细节法条
当下位法和上位法出现冲突的时候,应当以上位法为准

《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改了宪法规定的国民定义,
难道不是和上位法冲突?
难道不是违宪?
难道不是无效条款?
herblee wrote:
2023年(民國112年)5月22日 — 行政院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函釋(行政機關之現行函釋)
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

行政院的释函需要大法官释宪吗?

不扯了,台湾不修宪,是没办法自说其圆
不过没事,大陆人不关心,台湾人好像也不关心
現在的ROC是由台灣人民擁有中華民國ROC全部完整"治權" !
中華民國在台灣, 有完整的國家組成四要素
(一)人民:憲法規定:台灣人民擁有中華民國主權 ·
(二)領土: 法律授權台澎金馬為台灣自由地區 ·
(三)政府:台灣人民直選,授權了中華民國政府管理自己·
(四)主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此國民全數為台灣人民
=============================================
你能在《中华民国宪法》中直接或者间接找到这些条文?
《中华民国宪法》里连台湾两字都没,何来你说的四要素
herblee wrote:
...(恕刪)

如果不是這件國賠案
至少2023年以前
大陸人可以算是中華民國國民
中華民國憲法如果有問題
就去修憲或制憲
改成要的樣子
不要為了台獨亂解釋憲法和法令
--------------------------
中國一名錢姓男子2018年到台灣騎單車環島,經過高雄市路竹區時,被漏電的路燈電擊身亡,家屬跨海打國賠官司,高雄地院法官根據法務部函釋「中國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判國賠463萬元。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